李志威假释裁定书

文 /
2016-08-30 21:01
罪犯李志威,贵州省正安县人。现在贵州省田沟监狱三监区服刑。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3日作出(2014)正刑初字第155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李志威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已执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贵州省田沟监狱执行。刑期自2014年4月16日起至2017年10月15日止。

  执行机关以该犯服刑以来,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于2016年7月6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志威自服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2015年2月至2016年2月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另查明,该犯案发后已退赔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罚金刑已执行完毕。执行机关报送该犯的改造表现,有提请假释建议书、假释审核表、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奖励通知书、考核材料、罪犯原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评估报告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锁链,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李志威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及履行罚金刑,确有悔改表现,现其执行原判刑期已过二分之一,且社区矫正机构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范围,符合假释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志威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10月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兴林

审判员  王 妤

审判员  张 涛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耘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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