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相均减刑裁定书
罪犯吕相均,贵州省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田沟监狱三监区服刑。
本院于2014年9月4日作出(2014)遵市法刑一终字第103号刑事裁定,认定罪犯吕相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贵州省田沟监狱执行。刑期自2014年4月3日起至2017年4月2日止。
执行机关以该犯自服刑以来,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于2016年7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吕相均自服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2015年2月至2016年2月获综合记功一次;另查明,该犯案发后已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其谅解。执行机关报送该犯的改造表现,有提请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奖励通知书、考核材料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锁链,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吕相均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其谅解,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吕相均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2014年4月3日起至2016年12月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兴林
审判员 王 妤
审判员 张 涛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耘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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