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右军减刑裁定书

文 /
2016-08-30 21:01
罪犯黄右军,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田沟监狱二监区服刑。系累犯。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9日作出(2012)黔钟刑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黄右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贵州省田沟监狱执行。2015年4月经本院裁定减刑十个月。刑期自2011年9月20日起至2019年11月19日止。

执行机关以该犯自服刑以来,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于2016年7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右军自服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2014年8月至2015年8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罚金刑。执行机关报送该犯的改造表现,有提请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奖励通知书、考核材料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锁链,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黄右军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该犯系累犯,且未履行罚金刑,对其应在法定幅度内从严掌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黄右军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2011年9月20日起至2019年7月19日止),罚金5000元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兴林

审判员  王 妤

审判员  张 涛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耘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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