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涵假释裁定书

文 /
2016-08-30 21:01
罪犯马涵,贵州省威宁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田沟监狱二监区服刑。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7日作出(2014)黔毕中刑终字第20号刑事裁定,认定罪犯马涵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贵州省田沟监狱执行。刑期自2013年3月28日起至2018年3月27日止。

执行机关以该犯服刑以来,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于2016年7月6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马涵自服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2014年9月至2015年10月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另查明,该犯家属案发后已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其谅解。执行机关报送该犯的改造表现,有提请假释建议书、假释审核表、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奖励通知书、考核材料、罪犯原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评估报告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锁链,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马涵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现其执行原判刑期已过二分之一,案发后已取得被害人谅解,且社区矫正机构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范围,符合假释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马涵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18年3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兴林

审 判 员  张 涛

代理审判员  李成波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耘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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