覃昌贵假释裁定书
罪犯覃昌贵,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田沟监狱三监区服刑。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7日作出(2013)务刑初字第10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覃昌贵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6000元(已执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田沟监狱执行。刑期自2013年4月7日起至2018年4月6日止。
执行机关以该犯服刑以来,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于2016年7月6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覃昌贵自服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2014年2月至2015年2月获评综合记功一次,2015年3月至2016年2月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另查明,该犯罚金刑已执行完毕。执行机关报送该犯的改造表现,有提请假释建议书、假释审核表、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奖励通知书、考核材料、罪犯原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评估报告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锁链,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覃昌贵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履行罚金刑,确有悔改表现,现其执行原判刑期已过二分之一,且社区矫正机构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范围,符合假释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覃昌贵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18年4月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兴林
审 判 员 张 涛
代理审判员 李成波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耘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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