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井滔减刑裁定书
罪犯田井滔,贵州省遵义县人。现在贵州省田沟监狱二监区服刑。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0日作出(2012)红刑初字第4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田井滔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执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贵州省田沟监狱执行。2015年5月经本院裁定减刑四个月。刑期自2011年5月9日起至2021年1月8日止。
执行机关以该犯服刑以来,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于2016年7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田井滔自服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2014年2月至2016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两次;另查明,该犯罚金刑已执行完毕,但尚未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执行机关报送该犯的改造表现,有提请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奖励通知书、考核材料、罚金缴纳单据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锁链,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田井滔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该犯虽能积极履行罚金刑,但其系从严掌握对象,且尚未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本院决定对其在法定幅度内从严掌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田井滔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1年5月9日起至2020年2月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兴林
审 判 员 王 妤
代理审判员 李成波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耘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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