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登科假释裁定书

文 /
2016-08-30 21:01
罪犯危登科,湖南省黔阳县人。现在贵州省田沟监狱二监区服刑。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5日作出(2013)红刑初字第8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危登科犯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贵州省田沟监狱执行。2015年4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五个月。刑期自2012年3月21日起至2018年4月20日止。

执行机关以该犯服刑以来,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于2016年7月6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危登科自服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2014年9月至2015年10月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另查明,该犯所犯罪行系因经济纠纷引起,且在已赔偿被害人10000元,并对余下21596元附带民事赔偿款写出履行承诺。执行机关报送该犯的改造表现,有提请假释建议书、假释审核表、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奖励通知书、考核材料、罪犯原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评估报告、附带民事赔偿义务履行单据及承诺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锁链,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危登科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确有悔改表现,现其执行原判刑期已过二分之一,且社区矫正机构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范围,符合假释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危登科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18年4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兴林

审判员  王 妤

审判员  张 涛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耘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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