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吉军减刑裁定书

文 /
2016-08-30 21:02
罪犯袁吉军,贵州省思南县人。现在贵州省田沟监狱四监区服刑。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31日作出(2011)思刑初字第138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袁吉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贵州省田沟监狱执行。2013年11月、2015年4月经本院裁定共减刑一年。刑期自2011年8月27日起至2017年8月26日止。

执行机关以该犯服刑以来,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于2016年7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袁吉军自服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2014年4月至2016年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两次。执行机关报送该犯的改造表现,有提请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奖励通知书、考核材料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锁链,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袁吉军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袁吉军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1年8月27日起至2016年11月2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兴林

审 判 员  王 妤

代理审判员  李成波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耘旭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