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鹏盗窃罪一案补正裁定书
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作出的(2016)黔2325刑初109号刑事判决书中。发现现其有笔误数字,特此补充裁定如下:
原(2016)黔2325刑初109号刑事判决书中第2页倒数第二行的“2017年12月17日”,现更正为“2016年12月17日”。
本裁定书与被补正的判决书同时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蒋井辉
二O一六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陈远芳
")原(2016)黔2325刑初109号刑事判决书中第2页倒数第二行的“2017年12月17日”,现更正为“2016年12月17日”。
本裁定书与被补正的判决书同时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蒋井辉
二O一六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陈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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