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某某危险驾驶案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洪某某,男,1991年5月21日出生于贵州省独山县,布依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捕前住独山县麻尾镇新董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月21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独山县看守所。
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独检公诉刑诉(2016)1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洪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宗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洪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30日20时许,被告人洪某某为送黎某某发高烧的小孩上医院救治,其饮酒后无证驾驶贵JH5629号小型轿车搭乘黎某某、黎某某小孩、洪某文三人从独山县麻尾镇尧棒往麻尾街上行驶,当行驶至麻尾派出所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黔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洪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00mg/100ml。
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洪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洪某某在二个月至四个月拘役的量刑幅度内予以量刑,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洪某某自愿认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和提出的量刑建议均表示无异议,未作任何辩解。
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30日20时许,被告人洪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贵JH5629号小型轿车搭乘黎某某等人从独山县麻尾镇尧棒村沿国道210线往麻尾镇街上行驶,当车行驶至麻尾镇派出所路段时,被执勤的公安机关民警当场查获。被告人洪某某归案后,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了酒后无证驾车的事实经过。经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洪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00mg/100ml,属醉酒驾驶。
上述事实,被告人洪某某在开庭审理中均表示无异议,且有证人洪某文、黎某某的证言,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辩认笔录,物证检验鉴定报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物品清单,返还物品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及被告人洪某某的户籍证明等均经庭审质证的证据加以证明,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侵害了交通运输安全,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为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洪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洪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刑法规定应处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洪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酒后驾车的事实经过,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无驾驶资格证驾驶机动车,依法可以从重处罚。故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洪某某提出可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不当,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洪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13日起至2016年9月12日止)。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完毕,逾期不缴纳或者不能全部缴纳的,强制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莫有林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覃兴慧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三)项: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行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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