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玉生贪污案刑事二审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玉生,出生于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道真自治县),仡佬族。因本案于2015年3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道真自治县看守所。
辩护人韩平禹,贵州群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宗跃,贵州群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道真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道真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玉生犯玩忽职守罪、贪污罪一案,于2015年8月21日作出(2015)道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玉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遵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齐小军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李玉生及其辩护人韩平禹、王宗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9年4月至2013年5月,被告人李玉生在道真自治县忠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工作期间,负责审核、发放忠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补偿资金工作。李玉生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系国家工作人员。
2009年4月至2012年12月,道真自治县电信局职工李强(另案处理)虚构了忠信镇参合人员陈高建、韩卯妮、周桂娥、李柳群、李玉碧、王元芬、陈生勇、李金转、刘建英9人在县外生病住院的事实,先后伪造了28套(2套贵阳市云岩区百花社区、26套贵阳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报销资料,并将这28套住院报销资料分多次在道真县城交给李玉生办理相关报销手续。李玉生在审核李强提供的住院资料报销新农合住院补偿资金的过程中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新农合补偿资金和民政大病救助资金(以下统称国家医疗补偿资金)损失412768.36元。另外,李玉生在明知李强提供的报销资料是虚假的情况下,利用自己审核、发放新农合补偿资金的职务之便,套取国家医疗补偿资金295832.08元。
一、玩忽职守罪
2009年4月至2011年6月,李玉生在审核李强提供的陈高建、韩卯妮等9人共计20套假住院报销资料过程中,上述20套住院报销资料涉及的人员多、住院次数多、金额大,同时报销资料中明显存在收费不符合《贵州省医疗服务价格》规定的标准,同一检查项目收费标准不相符,诊断与用药不相符,用药不合理,发票金额和费用清单上的金额不相符,费用清单上的用药时间不在住院时间内,同一患者费用清单上前后名字不相符等诸多问题的情况下,李玉生不但未对上述9人的真实住院情况进行核查,也未按照《 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资料审核范围及纪律要求的通知》、《审核工作岗位职责》、《合作医疗基金补偿审批制度》等文件、制度规定的审核要求对报销资料进行审核。而且还替李强出具多份假的转院证明、外出务工证明,完善报销资料报出新农合补偿资金后,用李强伪造的4枚私章(陈生勇、李柳琼、王元芬、李金转)以盖章或者代签的方式领取周桂娥、李柳群等9人的新农合补偿资金376768.36元。同时李玉生用周桂娥、李柳群等9人共计12套通过审核的假住院报销资料向忠信社会事务办报销民政大病救助资金36000元。由于李玉生在审核新农合补偿资金的过程中,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国家医疗补偿资金损失412768.36元。
二、贪污罪
2011年12月至2013年5月,李玉生在审核李强提供的周桂娥、李金转等6人共计8套住院资料过程中,交3套住院资料给同事樊前美审核。并利用李强提供的其余5套虚假报销资料,通过出具假的转院证明、外出务工证明从而套取新农合补偿资金264169.08元。同时利用职务之便填写王元芬、周桂娥、李柳群的道真自治县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并在假住院发票上注明原件交县合管办存档后交忠信社会事务办,从而骗取民政大病救助资金31663元。通过以上方式套取国家医疗补偿资金共计295832.08元。李玉生交给樊前美审核的3套住院资料报销新农合补偿资金162532元。8套住院资料报销的国家医疗补偿资金共计458364.08元,其中将327563.92元分多次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发放至李强持有的户名为李强、陈生勇、周桂娥、李柳群的“一折通”账户中;将130800.16元分多次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发放至自己持有的户名为刘碧香、马应伦、李蕊涵、王元芬的“一折通”账户中,并据为己有。
原判基于上述事实及相关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李玉生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二、犯罪所得人民币295832.08元,予以追缴。
上诉人李玉生及其辩护人的上诉理由、辩护意见是:在不知李强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医保资金的情况下,为李强转交资料、代领钱、代办外出务工证明等,主观上没有贪污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贪污的行为,事后也未分得赃款,不构成贪污罪。
出庭检察员的意见是:原判认定李玉生犯玩忽职守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认定李玉生贪污金额为295832.08元不当,该金额不应减去樊前美审核的3套住院资料补偿资金162532元,贪污金额应为458364.08元。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4月至2012年12月期间,道真自治县电信局职工李强(另案处理)虚构忠信镇参合人员陈高建、韩卯妮、周桂娥、李柳群、李玉碧、王元芬、陈生勇、李金转、刘建英9人在县外生病住院的事实,先后伪造了28套住院报销资料,并将该28套住院报销资料分多次在道真县城交给李玉生办理相关报销手续。李玉生在审核李强提供的住院资料报销新农合住院补偿资金的过程中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致使国家医疗补偿资金损失412768.36元及李玉生在明知李强提供的报销资料是虚假的情况下,利用自己审核、发放新农合补偿资金的职务之便,套取国家医疗补偿资金295832.08元”的事实清楚。原审法院在判决书中列举了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所列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对原判认定的事实及相关证据予以确认。
对于上诉人李玉生及其辩护人所提在不知李强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医保资金的情况下,为李强转交资料、代领钱、代办外出务工证明等,主观上没有贪污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贪污的行为,事后也未分得赃款,不构成贪污罪的上诉理由、辩护意见,经查:首先,李玉生系助理医生,且长期从事合医办工作,对合医补偿、大病二次补偿、民政大病医疗救助等程序和相关文件应当非常清楚,且其作为乡合医办主任及初审人,应当收集患者提供的齐全资料及对资料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进行初审并负责。其次,无论是合医补偿、大病二次补偿、民政大病医疗救助,均有严格的报销规定,要求患者提供相应的材料,特别外出务工或转诊(转院)证明是由患者提供,李玉生不但未要求患者提供,而且在能够核实而未核实相关情况(李强提供的周桂娥等9人系李强母亲、姐姐、妹妹等,而李强与李玉生系同村同辈弟兄,关系很好,平时双方家庭都有来往)下,还帮助伪造了外出务工证明、转院证明。再次,李玉生分多次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将130800.16元发放至自己持有的户名为刘碧香、马应伦、李蕊涵(其女)、王元芬“一折通”账户中,并据为己有。综上,足以能够认定李玉生利用职务之便,用虚假资料套取国家医疗补偿资金非法占有的事实,其行为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该项上诉理由、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玉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审核新农合补偿资金过程中,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致使国家医疗补偿资金损失412768.36元,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李玉生在担任忠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主任期间,利用他人提供的虚假报销资料,通过自己审核、发放新农合补偿资金的职务之便,套取国家医疗补偿资金共计295832.08元,其行为还构成贪污罪。原判定性准确,本院予以确认。鉴于本案二审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先后施行,根据刑法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及上诉人李玉生的贪污金额,应对其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幅度内量刑,本院另结合上诉人李玉生的犯罪情节、犯罪金额、认罪态度等,对原判量刑部分予以改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道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第二项,即犯罪所得人民币295832.08元,予以追缴。
二、撤销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道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人李玉生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玉生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1日起至2020年3月20日止。罚金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强制缴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周 延
审判员 李宗洪
审判员 李永华
二0一六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泽继
书记员 冯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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