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成秋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文 /
2016-08-30 21:02
公诉机关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某,又名秋某某,出生于贵州省仁怀市,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仁怀市,现住仁怀市。2015年3月24日被仁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6月1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仁怀市看守所。

仁怀市人民检察院以仁怀检公刑诉〔2015〕2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赌博罪,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仁怀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3日,被告人吴某某聚集参赌人员宋显永、蔡胜华、戴春妹等人,在自己位于仁怀市中枢街道办事处国酒新城2栋16-1号住房内,打以100元起注的麻将以抽头渔利。当日16时许,该赌博场合被公安机关查获,公安民警扣押了赌资64500元、作案工具麻将机2台、筹码牌12张。

另查明,被告人吴某某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0月1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10月17日刑满释放。

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生效刑事判决书、扣押物品清单、缴款单、情况说明、证人证言、检查笔录、指认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吴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聚集他人赌博以抽头渔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吴某某曾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本罪,属累犯,应从重处罚。吴某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罪行,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为维护社会正常管理秩序,保持良好的社会风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6日至2016年12月1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赌资六万四千五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作案工具麻将机二台、筹码牌十二张,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田维德

人民陪审员  程天亮

人民陪审员  胡富福

二○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陈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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