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杰因敲诈勒索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生于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2015年10月3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遵义市第二看守所。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审理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某犯敲诈勒索罪一案,于2016年2月23日作出(2016)黔0302刑初70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张某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审查上诉人的上诉理由,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5年8月29日,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王某通过微信认识后,多次发生不正当性关系。9月27日,张某要求与王某继续交往被拒后便以要纠集社会上的兄弟杀害王某家人相威胁,让王某及其家人支付两万元钱,并将其妹张某容的银行卡号通过短信方式发给王某的兄弟王某学用于收钱。10月2日,公安机关接王某丈夫的报警电话后将张某抓获归案。案发后,公安民警在张某处扣押白色三星手机一部,并从手机中提取相关短信和微信聊天记录。
原判基于上述事实和相关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张某犯敲诈勒索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白色三星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上诉人张某的上诉理由:系犯罪未遂,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原判量刑过重。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5年9月27日,上诉人张某以纠集社会上的兄弟杀害被害人王某家人相威胁,要求王某及其家人支付两万元,后因王某丈夫报警而被抓获”的事实清楚。原审法院在判决书中列举了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所列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对原判认定的事实及所列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相威胁的手段,索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原判定性准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应当对其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张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对其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原判综合张某的犯罪情节、犯罪金额,社会危害性及系犯罪未遂等情况,在法定刑幅度内对其处刑并无不当。上诉人张某所提“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邓 轶
审 判 员 李宗洪
代理审判员 王万建
二0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吴春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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