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恩强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罗恩强,男,197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小学文化,无业。2012年1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3年7月31日因实施盗窃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4年4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3月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二看守所。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以红检公诉刑诉(2016)3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恩强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恩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5日4时许,被告人罗恩强在遵义市红花岗区XXX被害人刘某经营的店铺处,用钢钎将该店门撬开后进入店内,盗走该店香烟35条及现金100余元。经鉴定:涉案香烟价值共计8609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恩强在审理中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并有被告人罗恩强的供述,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证人何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罗恩强指认现场的照片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涉案财产价格认定书,监控视频,扣押物品及发还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2014)红刑初字第289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罗恩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恩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应依法追究被告人罗恩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恩强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再犯依法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罗恩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结合所盗赃物已大部份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的事实,量刑时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关于建议在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零二个月内对被告人罗恩强判处刑罚的量刑建议,不仅符合法律规定,且所提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罗恩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6日起至2017年5月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罗恩强退赔被害人刘某经济损失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杨玉蝶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黎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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