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曾庆林减刑裁定书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23日作出(2005)成铁中刑初字第5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曾庆林犯抢劫罪、盗窃罪,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5000元,连带民事赔偿25000元。刑期自2005年4月27日起至2021年4月26日止,于2005年10月10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09年4月、2011年12月、2014年11月获本院三次裁定共减刑四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7年4月26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轿子山监狱于2016年3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建议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曾庆林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2015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轿子山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
本院认为,罪犯曾庆林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该犯未按照判决履行财产刑及民事赔偿,且罪行严重,故应在减刑幅度上限范围之内少减三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曾庆林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期应执行至2017年1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钱 辉
审判员 杨 波
审判员 王 明 芹
二○一六年七月十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徐芳(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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