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吴义缘减刑裁定书

文 /
2016-08-30 21:07
罪犯吴义缘,男,1989年11月3日生,汉族,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7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义缘犯抢劫罪、盗窃罪,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自2013年3月12日起至2017年3月11日止,于2014年4月30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贵州省轿子山监狱于2016年3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获评综合记功一次,建议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吴义缘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按照法院判决履行财产刑,于2016年5月获得综合记功。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轿子山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缴款收据,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

本院认为,罪犯吴义缘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该犯已按照判决履行财产刑,可在减刑幅度上限范围之内予以从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吴义缘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减刑后刑期应执行至2016年11月1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钱 辉  

审判员  杨 波  

审判员  王 明 芹

二○一六年七月十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徐芳(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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