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赵发减刑裁定书

文 /
2016-08-30 21:07
罪犯赵发,男,1989年7月10日生,壮族,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6日作出(2009)筑刑二初字第5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附带民事赔偿二万元。刑期自2009年5月3日起至2019年5月2日止,于2009年11月23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2年9月、2015年4月获本院两次裁定共减刑二年零六个月,减刑后刑期应执行至2016年11月2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轿子山监狱于2016年3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赵发已服刑多年,为实现回归社会前的平稳过渡,应保证其有足够时间接受出监教育,故不予减刑为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十六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赵发不予减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钱 辉  

审判员  杨 波  

审判员  王 明 芹

二○一六年七月十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徐芳(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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