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国红减刑裁定书
罪犯张国红,男,1992年1月6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现在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4日作出(2012)普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国红犯盗窃罪、诈骗罪,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8000元。刑期自2011年7月9日起至2023年10月8日止,于2012年12月19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贵州省轿子山监狱于2016年3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二次,建议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国红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按照法院判决履行财产刑,于2015年2月、2016年5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轿子山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缴款收据,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
本院认为,罪犯张国红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该犯已按照判决履行财产刑,可在减刑幅度上限范围之内予以从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国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应执行至2022年10月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钱 辉
审判员 杨 波
审判员 王 明 芹
二○一六年七月十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徐芳(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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