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杨成付减刑裁定书
罪犯杨成付,男,1976年5月16日生,汉族,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
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5日作出(2011)黔威刑初字第33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成付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1年6月29日起至2017年5月28日止,于2011年12月13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贵州省轿子山监狱于2016年3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综合记功一次,建议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成付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5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5月获得综合记功。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轿子山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
本院认为,罪犯杨成付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成付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减刑后刑期应执行至2016年10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钱 辉
审判员 杨 波
审判员 王 明 芹
二○一六年七月十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徐芳(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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