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左罗减刑裁定书

文 /
2016-08-30 21:07
罪犯左罗,男,1991年7月10日生,汉族,黑龙江省拜泉县人,现在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14日作出(2008)南少刑初字第25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左罗犯抢劫罪、盗窃罪,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左罗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4日作出(2009)筑刑一终字第08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07年4月21日起至2021年4月20日止,于2009年4月14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4月获本院裁定减刑一年零九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9年7月20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轿子山监狱于2016年3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二次,建议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左罗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4年9月、2016年5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轿子山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

本院认为,罪犯左罗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该犯未按照判决履行财产刑,且罪行严重,应在减刑幅度上限范围之内少减三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左罗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减刑后刑期应执行至2018年10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钱 辉  

审判员  杨 波  

审判员  王 明 芹

二○一六年七月十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徐芳(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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