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赵鹏减刑裁定书
罪犯赵鹏,男,1986年8月12日生,汉族,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6日作出(2011)黔盘刑初字第18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鹏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10年9月7日起至2022年9月6日止,于2011年6月6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7月获本院裁定减刑一年零七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1年2月6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轿子山监狱于2016年3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二次,建议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赵鹏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5年5月、2016年5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轿子山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
本院认为,罪犯赵鹏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因其罪行严重,故应在减刑幅度上限范围之内少减一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赵鹏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应执行至2020年3月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钱 辉
审判员 杨 波
审判员 王 明 芹
二○一六年七月十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徐芳(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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