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肖义龙减刑裁定书
罪犯肖义龙,男,1982年4月10日生,汉族,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3日作出(2011)乌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肖义龙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0元,继续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151940.4元。刑期自2011年1月6日起至2018年1月5日止,于2011年7月2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11月获本院裁定减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7年3月5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轿子山监狱于2016年7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建议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肖义龙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5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轿子山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
本院认为,罪犯肖义龙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由于其未按判决履行财产刑及退缴赃款,故应在减刑幅度上限范围内少减二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肖义龙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减刑后刑期应执行至2016年11月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钱 辉
审判员 杨 波
审判员 王 明 芹
二○一六年七月十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徐芳(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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