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徐春盘假释裁定书

文 /
2016-08-30 21:09
罪犯徐春盘,男,1986年5月19日生,汉族,贵州省盘县人,住该县两河乡扯扎村四组,现在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29日作出(2007)黔盘刑初字第36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徐春盘犯盗窃罪、抢劫罪,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其同案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1日作出(2007)黔六中刑二终字第159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06年9月1日起至2022年8月31日止。于2008年1月10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1年4月、2013年7月经本院两次裁定减刑共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一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9年2月28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轿子山监狱于2016年7月4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二次,没有再犯罪危险,建议予以假释。

经审理查明,罪犯徐春盘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按人民法院判决履行财产刑和退赃,于2014年5月、2015年9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轿子山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假释的建议书、缴款收据、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出监综合评估意见表、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评估报告、罪犯假释审核表。

本院认为,罪犯徐春盘执行原判刑期已过二分之一,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徐春盘予以假释。

(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9年2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钱 辉  

审判员  杨 波  

审判员  王 明 芹

二○一六年七月十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徐芳(代)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