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刘鹏假释裁定书

文 /
2016-08-30 21:09
罪犯刘鹏,男,1994年12月10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住该县猫洞乡轿岩村33号,现在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8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27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鹏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自2014年2月10日起至2017年4月9日止。于2014年6月18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贵州省轿子山监狱于2016年7月4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获评综合记功一次,没有再犯罪危险,建议予以假释。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鹏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按人民法院判决履行财产刑,于 2016年2月获得综合记功。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轿子山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假释的建议书、缴款收据、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出监综合评估意见表、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评估报告、罪犯假释审核表。

本院认为,罪犯刘鹏执行原判刑期已过二分之一,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鹏予以假释。

(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4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钱 辉  

审判员  杨 波  

审判员  王 明 芹

二○一六年七月十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徐芳(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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