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夕珍诈骗减刑裁定书

文 /
2016-08-30 21:12
罪犯王夕珍,江苏省淮安市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1999年8月因诈骗罪被劳动教养一年零六个月;2005年5月10日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06年7月24日刑满释放;2009年10月13日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1年2月8日刑满释放。2013年4月3日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息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王夕珍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20000元(未履行),系累犯。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4月14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9月10日起至2020年9月9日止)。

2016年6月15日执行机关贵州省福泉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夕珍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努力,劳动态度端正,踏实肯干,能完成干警安排的各项任务。2013年8月至2015年12月两次被监狱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王夕珍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王夕珍减刑十个月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夕珍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9年11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袁 慧

审 判 员  韩建丰

代理审判员  吴 宇

二○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肖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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