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世银抢夺、盗窃减刑裁定书
曾因犯抢劫罪2009年1月12日被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2013年5月22日,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赫刑初字第17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6000元(未履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总和刑期八年零四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6000元(未履行)。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7月23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毕中刑终字第216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定罪量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 年8月12 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7月22日起至2019年7月21日止)。
2016年6月15日执行机关贵州省福泉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世银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努力,劳动态度端正,踏实肯干,能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2013年12月至2016年1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其罚金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王世银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王世银减刑十个月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世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8年9月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袁 慧
审 判 员 韩建丰
代理审判员 吴 宇
二○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肖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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