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国松盗窃减刑刑事裁定书
罪犯郑国松,贵州省福泉市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13年9月2日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3)福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郑国松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30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9月16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8月31日起至2022年8月30日止)。
2016年6月15日执行机关贵州省福泉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郑国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三课”学习认真努力,劳动态度端正,踏实肯干,能完成干警安排的各项任务。在2013年12月至2016年1月两次被监狱评为劳动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郑国松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郑国松减刑十个月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郑国松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21年10月3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袁 慧
审 判 员 韩建丰
代理审判员 吴 宇
二○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肖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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