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高富抢劫减刑裁定书
罪犯杨高富,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10年7月因抢劫罪被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一个月,2012年1月2日刑满释放;2012年7月因盗窃罪被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3年1月1日释放。2013年4月23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云法少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杨高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7月26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1月20日起至2017年7月19日止)。
2016年6月15日执行机关贵州省福泉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高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努力,劳动态度端正,踏实肯干,能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2013年12月至2015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2月至2016年2月被评为综合记功。但其财产刑至今未履行。系三进宫。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杨高富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杨高富减刑八个月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高富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6年11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袁 慧
审 判 员 韩建丰
代理审判员 吴 宇
二○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肖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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