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世海贩卖毒品减刑裁定书
2000年因贩卖毒品罪被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2006年6月13日减余刑释放。2010年1月11日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作出(2010)贵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赵世海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月25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09年8月12日起至2019年8月11日止)。2012年5月18日本院作出(2012)黔南刑执字第201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赵世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至2018年2月11日止);2014年5月30日本院作出(2014)黔南刑执字第155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赵世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7年5月11日止)。
2016年6月15日执行机关贵州省福泉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赵世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努力,劳动态度端正,踏实肯干,能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3月至2016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赵世海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赵世海减刑八个月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赵世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16年10月1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袁 慧
审 判 员 韩建丰
代理审判员 吴 宇
二○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肖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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