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某某受贿一案刑事判决书

文 /
2016-08-30 21:15
公诉机关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柯某某,家住贵州省贵定县。因涉嫌犯受贿罪,2015年5月14日被贵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逮捕。2015年12月10日因患病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家。

辩护人罗孝军,贵州清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贵定县人民检察院以贵检刑诉[2015]1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柯某某犯受贿罪,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贵定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友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11月,被告人柯某某被任命为盘江镇卫生院院长,自2008年至2015年期间,柯某某分13次共非法收受与盘江卫生院有药品销售业务的贵州弘一医药有限公司销售经理张某某的行贿款共15.9万元。公诉机关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视听资料等证据,以被告人柯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构成受贿罪,提请本院惩处。

被告人柯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柯某某与张某某订立合同的行为,是正常的业务往来,没有损害单位利益,且受贿罪的本质特征是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本案无证据证实柯某某为他人谋利,故其行为不构成受贿罪。

经审理查明:1、2009年春节前的一天,柯某某在盘江镇卫生院其办公室内收受张某某行贿款5000元。

2、2009年11月的一天,柯某某在盘江镇卫生院其办公室内收受张某某行贿款10000元。

3、2010年6月的一天,柯某某在盘江镇卫生院其办公室内收受张某某行贿款10000元。

4、2010年6月的一天,柯某某在盘江镇清定桥桥头收受张某某行贿款10000元。

5、2010年12月的一天,柯某某在盘江镇清定桥桥头收受张某某行贿款10000元。

6、2011年春节后的一天,柯某某在盘江镇清定桥桥头收受张某某行贿款10000元。

7、2011年11月底的一天,柯某某在盘江镇卫生院其办公室内收受张某某行贿款10000元。

8、2012年2月的一天,柯某某在盘江镇卫生院其办公室内收受张某某行贿款5000元。

9、2012年12月的一天,柯某某在盘江镇卫生院其办公室内收受张某某行贿款1.5万元。

10、2013年5月的一天,柯某某在盘江镇清定桥桥头收受张某某行贿款10000元。

11、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柯某某在贵定县高速公路路口大圆盘处收受张某某行贿款20000元。

12、2014年年底的一天,柯某某在盘江镇清定桥桥头收受张某某行贿款2.5万元。

13、2015年2月的一天,柯某某在贵定县景隆花园和巴塞罗那小区中间的路边收受张某某行贿款1.9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柯某某向检察机关退还赃款15.9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柯某某供述在2008年至2015年期间分13次收到张某某送的钱共计15.9万元。

2、证人张某某证实:2005年我通过石兴琼介绍认识了柯某某,并得到了盘江卫生院的药品销售业务,为了长期和盘江卫生院做药品销售业务,我每年都会送柯某某一二次钱,每次1万元到2万元不等,这几年一共送了大概15万元,地点都在他的办公室、盘江清定桥附近,有时也在贵定。

3、贵定县委组织部县组干任(2006)34号文件,证实柯某某于2006年11月9日任盘江镇卫生院院长。

4、贵州弘一医药公司关于张某某于2014年1月1日任公司业务副总经理的决定。

另有被告人户籍证明、贵州弘一医药公司与贵定县盘江镇卫生院药品购销合同、购药情况统计表、汇款凭证等证据进一步佐证本案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现金15.9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得当,予以支持。对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不构成受贿罪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案发后,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退还赃款,应从轻处罚。从本案案情及被告人柯某某的悔罪表现,可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柯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韩 菊 芬 

审 判 员  喻 正 勇 

人民陪审员  刘 斌   

二○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琴琴(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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