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湘宜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段湘宜,男,197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小学文化,无业。2015年5月1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5年7月29日刑满释放。2015年10月30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11月4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5年11月10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遵义市第二看守所。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以红检公诉刑诉(2016)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湘宜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开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段湘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30日17时许,公安机关在遵义市红花岗区白沙路中段公厕附近将非法持有毒品的被告人段湘宜查获,并收缴其随身携带的甲基苯丙胺(冰毒)二包。经称量、鉴定。查获的毒品分别净重9.43克、4.49克,从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上述事实,被告人段湘宜在审理中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并有被告人段湘宜的供述,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毒品称量笔录及照片,物证检验鉴定意见及鉴定意见告知书,抓获现场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5)红刑初字第265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被告人段湘宜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湘宜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应依法追究被告人段湘宜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湘宜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系累犯,且系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段湘宜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量刑时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关于建议在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零十个月内对被告人段湘宜判处刑罚的量刑建议,不仅符合法律规定,而且所提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为严肃国法,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段湘宜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0日起至2016年9月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秦友灵
人民陪审员 申 慧
人民陪审员 刘维学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书 记 员 雍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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