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张某某,贵州省盘县人。因本案于2015年10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六盘水市第一看守所。
贵州省盘县人民检察院以盘检公诉刑诉[2016]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毛家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10月7日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盘县红果镇盘县大酒店门口,贩卖了350元的甲基苯丙胺给他人。2、2015年10月10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盘县红果镇九洲医院附近贩卖毒品给他人时被公安机关民警抓获,当场缴获毒品嫌疑物0.8克及作案通讯工具“MiL”牌白色直板手机一部。经鉴定,从所送检材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为指控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二年以下量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张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10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盘县红果镇兴华东路合力超市侧门旁路边贩卖毒品给他人时被公安机关民警抓获,当场缴获毒品嫌疑物0.8克及作案通讯工具“MiL”牌白色直板手机一部。经鉴定,从所送检材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一)书证。1、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随案移送清单,证实2015年10月10日,公安机关民警依法从被告人张某某身上提取、扣押作案通讯工具“MiL”牌白色直板手机一部,手机已随案移送;从罗某甲身上依法提取毒品嫌疑物零包10颗。2、收据,证实涉案毒品0.8克已被六盘水市公安局禁毒工作支队收缴。3、通话清单,证实182XXXXXXXX的号码与151XXXXXXXX的号码在2015年10月10日14时许发生多次通话。4、上线说明,证实无法对被告人张某某供述的上线进行核实。5、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10月10日,被告人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6、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5年10月10日,被告人张某某被公安机关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7、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张某某的基本身份情况及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二)证人罗某甲证实,2015年10月10日下午1时许,我打电话向“小昆明”购买500元的毒品,“小昆明”让我到九洲医院附近等他,同日下午3时许,在九洲医院附近,张某某过来给了我一包用卫生纸包着的东西,我给了她500元,之后张某某便被公安民警抓获。
(三)被告人张某某供述,2015年10月10号下午3点许,我送毒品到九洲医院门口给罗某甲,因九洲医院门口人很多,我便朝东湖方向走,罗某甲跟在我后面,走了十米左右,罗某甲给了我500元,我将毒品交给罗某甲,刚交易完我便被公安民警抓获。
(四)勘验、检查等笔录。1、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盘县亦资街道办兴华东路合力超市侧门旁路边。2、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案发现场、贩卖的毒品、作案工具手机一部进行辨认及被告人张某某辨认出向其购买毒品的人系罗某甲。3、称量笔录及照片,证实对被告人张某某贩卖的毒品进行称量,毒品含包装物重5.5克。
(五)理化检验鉴定意见书,证实从所送检的毒品嫌疑物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且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0.8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部分事实和罪名成立。但起诉书指控的第1桩,因被告人张某某三次关于该桩贩卖毒品的时间的供述均不一致,且证人罗某甲证实其向“小昆明”购买毒品后,被告人张某某帮“小昆明”送过一次毒品给自己,上述证据无法相互印证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故该桩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不能成立。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给予从轻处罚。公诉机关于庭审中提出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二年以下量刑的建议畸重,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 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8日起至2016年10月2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涉案毒品甲基苯丙胺0.8克及作案通讯工具“MiL”牌白色直板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支兰芬
人民陪审员 兰 霞
人民陪审员 李秦红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邓亚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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