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0陈朋抢劫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文 /
2016-08-30 21:18
 

                     (2016)黔0222刑初250号

 

公诉机关贵州省盘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朋,贵州省盘县人。因本案于2016年2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盘县看守所。

贵州省盘县人民检察院以盘检公诉刑诉[2016]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朋犯抢劫罪,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陈朋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1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陈朋从盘县刘官镇街上窜至张官村六组,见被害人冯某某家厨房的窗户未关严,便推开窗户,翻窗进入冯某某家中,被告人陈朋欲在屋内盗窃财物时,被冯某某之夫高某某发现,陈朋便持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对高某某进行威胁,高某某将陈朋持刀的手拉住后,赶来的冯某某用木棒将陈朋手中的水果刀打落在地,被告人陈朋随即被高某某、冯某某控制,经被害人冯某某打电话报警后,民警赶至冯某某家中将被告人陈朋抓获。案发后,被告人陈朋所使用作案工具黑色刀柄的水果刀一把,已被依法扣押。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冯某某、高某某的陈述,证人林某某、高某甲、陈某甲、陈某乙、钱某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作案现场、工具笔录及照片,辨认嫌疑人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涉案财物移送清单,法医精神病学鉴定意见书,病历记录及诊断报告书,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朋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实施盗窃的过程中被受害人发现,便持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威胁受害人,因受害人反抗而被制服,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系入户抢劫未遂。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朋的行为属犯罪未遂,且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给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陈朋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五年以下量刑,并处罚金的建议适当。对被告人陈朋提出其脑部受伤影响其认识的辩解意见,因公诉机关已提供证据证实其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故该辩解意见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提出对其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三年以下量刑的辩解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 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14日起至2019年2月1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作案工具黑色刀柄的水果刀一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韦云娟

人民陪审员  兰 霞

人民陪审员  张 稳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任广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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