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1张某某贩卖毒品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张某某,云南省富源县人。因本案于2016年3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盘县看守所。
贵州省盘县人民检察院以盘检公诉刑诉[2016]2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贩卖毒品罪。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审理,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贵州省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14日,被告人张某某在盘县乐民镇下坝村猴田煤矿处帮毕某某购买了200元钱的毒品海洛因,张某某从中赚取30元钱,并分取其中的部分毒品吸食。2016年1月28日,经六盘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所贩卖的毒品嫌疑物中检测出海洛因成分,净重0.03克。认为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认定的证据有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证人毕某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提取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称量笔录及照片,通话清单,收据,理化检验鉴定意见书,情况说明,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建议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事实、证据、罪名没有异议,当庭认罪、悔罪。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张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法给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 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7日起至2017年3月1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涉案毒品海洛因0.03克及作案通讯工具杂牌黄底白面直板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韦云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任广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