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昭楷运输毒品减刑裁定书

文 /
2016-08-30 21:19
罪犯蒲昭楷,贵州省天柱县人,现在贵州省北斗山监狱服刑。

2013年9月17日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天刑初字第125号刑事判决,认定蒲昭楷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十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已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5月24日起至2021年4月23日止)。

2016年6月16日刑罚执行机关贵州省北斗山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蒲昭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在劳动中能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出勤率达100%;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到课率达100%;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按规定搞好个人内务卫生和环境卫生。2014年1月至2015年1月、2015年2月至2016年1月考评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其财产刑已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蒲昭楷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减刑一年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蒲昭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0年4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彭浩

审 判 员  冉玲

代理审判员  缪伟

二0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肖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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