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承胜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聚众斗殴、非法拘禁、抢劫减刑裁定书

文 /
2016-08-30 21:19
罪犯雷承胜,贵州省都匀市人,现在贵州省北斗山监狱服刑。

2004年11月16日因犯抢劫罪被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07年4月17日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作出(2007)都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认定雷承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3000元;原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予以撤销,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3000元。在服刑期间因涉嫌漏罪,2009年7月9日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作出(2009)都刑初字第144号刑事判决,认定雷承胜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连同之前犯抢劫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3000元,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已履行)。同案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2009年8月10日本院作出(2009)黔南刑一终字第10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06年12月28日起至2020年3月11日止)。2012年3月26日本院作出(2012)黔南刑执字第163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4年8月6日本院作出(2014)黔南刑执字第218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7年12月11日止)。

2016年6月16日刑罚执行机关贵州省北斗山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雷承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在劳动中能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出勤率达100%;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到课率达100%;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按规定搞好个人内务卫生和环境卫生。2014年1月至2014年12月、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考评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其财产刑已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雷承胜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十一个月的建议,本院综合该犯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对其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雷承胜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7年2月1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林 玲

代理审判员  冯雪梅

代理审判员  缪 伟

二0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肖 宇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