覃孝江聚众斗殴减刑裁定书
罪犯覃孝江,贵州省务川县人,现在贵州省北斗山监狱服刑。
2014年8月14日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务刑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认定覃孝江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该犯不服,提起上诉。2014年10月17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遵市法刑三终字第1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10月30日起至2016年10月29日止)。
2016年6月16日刑罚执行机关贵州省北斗山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覃孝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在劳动中能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出勤率达100%;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到课率达100%;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按规定搞好个人内务卫生和环境卫生。2015年2月至2016年2月考评周期被评为综合记功。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覃孝江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减刑一个月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覃孝江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刑期至2016年9
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彭浩
审 判 员 冉玲
代理审判员 缪伟
二0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肖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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