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德云受贿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李某某,生于贵州省水城县,住水城县。因受贿一案,于2014年11月9日被水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1月2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水城县看守所。
辩护人钟捷,系贵州朝华明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水检公诉刑诉(2015)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受贿罪,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水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谭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钟捷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水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3月至2013年4月,被告人李某某在担任水城县发箐乡清塘村村主任期间,在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的相关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共计11.8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李某某收受李德林、云新富贿赂9.8万元的犯罪事实。
2012年,由于水城县保华水库库区建设需要,保华乡的兴源洗煤厂需进行异地技改,兴源洗煤厂向水城县住建局申报将该厂迁至水城县发箐乡,并将厂址选定在发箐乡清塘村。
2012年3月,水城县住建局根据兴源洗煤厂的申请,牵头组织了由水城县住建局、国土局、水利局、环保局等相关单位派人组成踏勘小组到发箐乡进行踏勘。当日,时任发箐乡乡党委书记朱茹才、乡长金开流,在金开流的办公室商定安排时任该乡分管企业的副乡长文中琳负责此事,具体安排时任清塘村村主任李某某协助政府配合好兴源洗煤厂的征地、建厂等工作,并协调处理好与农户的关系。并由朱茹才打电话将李某某通知到金开流的办公室安排了以上工作。
2012年4月,李某某协助政府配合通知兴源洗煤厂进行土地面积丈量征用。2012年5月9日文中琳组织国土所工作人员、被征地农户及兴源洗煤厂代表等相关人员召开了会议,对2012年4月的土地丈量进行了确认,并上报国土部门。
2012年4月,李某某在协助兴源洗煤厂丈量土地的过程中,帮忙将其堂哥李德林家被征用的土地全部按照耕地进行丈量登记,并将李德林家管理耕种的1.5亩集体土地丈量为李德林私人承包土地,使李德林多获得土地赔偿款。2012年6月的一天,李德林在获得土地赔偿款后,为向李某某表示感谢,在李德林家中送给李某某现金4.8万元,李某某如数收下。
在兴源洗煤厂规划开发丈量土地期间,发箐乡清塘村一组村民云新富家的土地并不在兴源洗煤厂规划范围内。2012年8月,云新富因父亲病重需要钱进行治疗,就在清塘村一组李某某家门口找到李某某,请李某某帮忙让兴源洗煤厂征用其家土地,并表示会感谢李某某。后在李某某的帮助下,兴源洗煤厂征用了云新富家土地。但由于当时兴源洗煤厂资金周转困难,云新富家57万余元的土地赔偿款,兴源洗煤厂第一次仅支付了20万元。为了能及时拿到余款,云新富在兴村路找到李某某帮忙,让兴源洗煤厂尽快将剩余土地赔偿款支付给自己,并表示拿到款后会感谢李某某。后在李某某的帮助下,兴源洗煤厂将余款37万余元及时支付给了云新富。2012年10月4日,云新富请李某某开车带其到钟山区人民中路韭菜坪宾馆对面的商业银行取款。云新富取款10万元后,将其中5万元现金送给李某某,李某某将钱如数收下。
(二)李某某收受陈军2万元的犯罪事实
2012年,水城县发箐乡成立“两违”管控工作领导小组,并行文要求乡政府及村支两委等都要负责相应的工作。2013年4月,发箐乡清塘村一组村民陈军为使其修建的“两违”建筑不被拆除,找时任清塘村村主任的李某某帮忙,并承诺拿2万元钱感谢李某某。李某某答应尽力帮忙,陈军于2013年4月的一天,在李某某家中送给李某某现金1万元,过了几天后,陈军再次来到李某某家送给李某某现金1万元。李某某收下陈军送的2万元后,没有向发箐乡报告陈军家“两违”建筑情况,陈军家的“两违”建筑未被拆除。
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出的证据有:诉讼文书材料;户籍证明;被告人李某某任职文件、相关银行凭证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据此,以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向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李某某辩解:收受李德林、云新富、陈军款项属实,但与李德林、云新富系亲属间的感谢,不是受贿。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李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犯罪主体不适格。2、在帮助李德林、云新富时无收受财物的故意,事后的感谢不应作犯罪处理。3、李某某系自首,应从轻、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至2013年4月,被告人李某某在担任水城县发箐乡清塘村村主任期间,在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的相关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共计11.8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李某某收受李德林贿赂4.8万元、云新富5万元。
2012年,由于水城县保华水库库区建设需要,保华乡的兴源洗煤厂需进行异地技改,兴源洗煤厂向水城县住建局申报将该厂迁至水城县发箐乡,并将厂址选定在发箐乡清塘村。2012年3月,水城县住建局根据兴源洗煤厂的申请,牵头组织了由水城县住建局、国土局、水利局、环保局等相关单位派人组成踏勘小组到发箐乡进行踏勘。当日,时任发箐乡乡党委书记朱茹才、乡长金开流,在金开流的办公室商定安排时任该乡分管企业的副乡长文中琳负责此事,具体安排时任清塘村村主任李某某协助政府配合好兴源洗煤厂的征地、建厂等工作,并协调处理好与农户的关系。并由朱茹才打电话将李某某通知到金开流的办公室安排了以上工作。2012年4月,李某某协助政府配合通知兴源洗煤厂进行土地面积丈量征用。2012年5月9日文中琳组织国土所工作人员、被征地农户及兴源洗煤厂代表等相关人员召开了会议,对2012年4月的土地丈量进行了确认,并上报国土部门。2012年4月,李某某在协助兴源洗煤厂丈量土地的过程中,帮忙将其堂哥李德林家被征用的土地全部按照耕地进行丈量登记,并将李德林家管理耕种的1.5亩集体土地丈量为李德林私人承包土地,使李德林多获得土地赔偿款。2012年6月的一天,李德林在获得土地赔偿款后,为向李某某表示感谢,在李德林家中送给李某某现金4.8万元,李某某如数收下。
在兴源洗煤厂规划开发丈量土地期间,发箐乡清塘村一组村民云新富家的土地并不在兴源洗煤厂规划范围内。2012年8月,云新富因父亲病重需要钱进行治疗,就在清塘村一组李某某家门口找到李某某,请李某某帮忙让兴源洗煤厂征用其家土地,并表示会感谢李某某。后在李某某的帮助下,兴源洗煤厂征用了云新富家土地。但由于当时兴源洗煤厂资金周转困难,云新富家57万余元的土地赔偿款,兴源洗煤厂第一次仅支付了20万元。为了能及时拿到余款,云新富在兴村路找到李某某帮忙,让兴源洗煤厂尽快将剩余土地赔偿款支付给自己,并表示拿到款后会感谢李某某。后在李某某的帮助下,兴源洗煤厂将余款37万余元及时支付给了云新富。2012年10月4日,云新富请李某某开车带其到钟山区人民中路韭菜坪宾馆对面的商业银行取款。云新富取款10万元后,将其中5万元现金送给李某某,李某某将钱如数收下。
(二)李某某收受陈军2万元。
2012年,水城县发箐乡成立“两违”管控工作领导小组,并行文要求乡政府及村支两委等都要负责相应的工作。2013年4月,发箐乡清塘村一组村民陈军为使其修建的“两违”建筑不被拆除,找时任清塘村村主任的李某某帮忙,并承诺拿2万元钱感谢李某某。李某某答应尽力帮忙,陈军于2013年4月的一天,在李某某家中送给李某某现金1万元,过了几天后,陈军再次来到李某某家送给李某某现金1万元。李某某收下陈军送的2万元后,没有向发箐乡报告陈军家“两违”建筑情况,陈军家的“两违”建筑未被拆除。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以下证据证实:
1、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视听资料光盘,证实被采取强制措施及相关的情况。
2、户籍证明、任职文件,证实李某某案发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及任发箐乡清塘村村委会主任、村党支部书记的情况。
3、到案经过及水城县第一民生监督特派组情况说明、水城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情况说明,证实李某某无自首和立功情节。
4、市府发(2010)19号、 市煤整复字(2012)1号、县水保函字(2012)19号、水环复字(2012)17号、水住建复字(2012)4号、水经信复字(2012)15号、县经信技改备案(2012)6号、水住建发(2012)238号文件,兴源洗煤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煤炭经营许可证,证实六盘水市征地的补偿标准及兴源洗煤厂搬迁相关文件;
发办通字(2012)15号、发箐办通字(2014)49号、发箐办通字(2013)171号、发箐党通字(2013)29号、发箐办通字(2014)163号文件,证实发箐乡关于管控两违建筑的相关规定。
水组通(2012)28号及杨文先的证言,证实李某某于2012年4月7日至5月8日至湄潭学习情况。
5、水城县兴源洗煤厂相关文件、国有土地出让相关情况说明、征地花名册、土地转让协议书、土地承包合同、相关打款凭证、领款依据征地花名册、会议记录、吕灵、陈君杰、刘永习、张继福、李志光的证言,证实兴源洗煤厂征地相关情况以及征地补偿款发放及村民领取补偿款情况。
6、水城县公安局证明及水城县发箐国土所情况说明,证实云维军与云新富系父子关系以及李德林的承包合同上只有一亩耕地,其余为非耕地,云新富家的土地被征用后未造册登记的情况。
7、情况说明,证实发箐乡人民政府证实由乡党委书记朱如才、乡长金开流安排李某某协助乡政府征用土地协调工作。
8、李德林、云新富银行交易明细,证实李德林补助款到账情况以及云新富于2012年10月4日将补偿款10万元取出情况。
9、朱茹才、金开流、文中琳、屠斌、朱明军的证言,证实李某某协助征地及所起作用的情况。
朱茹才:“2012年3月,兴源洗煤厂老板李华敏带着国土局、规划局等相关人员来到我们乡里面,说是兴源洗煤厂选址到我们乡清塘村,之后李华敏就到乡政府找到我和金开流乡长,在金开流乡长办公室,我和金乡长让清塘村主任李某某到金乡长办公室来,并安排他协助兴源洗煤厂在清塘村开展相关的征地工作,之后我又安排朱明军等人到清塘村召开了动员大会。后来我就将征地的相关工作安排副乡长文中琳负责。”
金开流:“2012年3月,兴源洗煤厂老板李华敏和国土局、规划局等相关人员来到我们乡里面,说是兴源洗煤厂,因修建双桥水库要从保华乡搬迁,选址到清塘村,希望我们乡政府协助他们洗煤厂征用相关农户的土地,之后我和朱书记就把清塘村村主任李某某叫到我办公室,我和朱书记都给李某某说让他协助政府配合兴源洗煤厂做好相关的征地工作。
当时让李某某协助兴源洗煤厂的征地工作,主要是考虑到李某某是清塘村村主任,村里面的事务大多由他负责,他对村里面的情况比较了解,另外根据土管法的规定,村里面的土地是由村民委员会所有,村民只有使用权,所有权行使的主体的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是由村民委会员作为发包方,农户作为承包方,乡政府作为鉴证机关,李某某是村主任对于村里农户土地的界限,承包地和集体土地的划分,都比较清楚,而且征地工作涉及到赔偿问题,按照市里面下发的文件,耕地的赔偿价格和非耕地的赔偿价格不一样,李某某对于区分农户的耕地和非耕地也比较清楚,所以让李某某来协助政府配合兴源洗煤厂征地有利于工作的开展,也有助于对相关农户做思想工作,协调征地过程中各种纠纷。”
文中琳:“在兴源洗煤厂建设的过程中,李某某就是负责协助政府搞好洗煤厂征地等相关工作。不仅是李某某,清塘村村支两委的相关人员在这个工作中,他们的职责都是协助政府开展协调好洗煤厂建设的相关工作。
根据土管法的规定,村里面的土地是由村民委员会所有,村民只有使用权,所有权行使的主体的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村民委员会是发包方,农户是承包方,乡政府是鉴证机关,但是村委会行使所有权,改变土地用途,将耕地和非耕地变为建设用地,是必须经过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同意的,乡里面是没有权利批准将耕地和非耕地变为建设用地。将耕地和非耕地变为建设用地,要根据面积大小,上报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审批,之后再交由乡里面来执行。所以我们在开展相关征地工作中,都必须要有村主任参与,村委会行使使用权、变更土地用途都必须经过严格审批。当时李某某是村主任,他肯定要协助政府配合兴源洗煤厂的征地工作,而且李某某对于村里的情况比较了解,对农户土地的界限,承包地和集体土地的划分,都比较清楚,也有助于对相关农户作思想工作、协调解决征地过程中的各种矛盾纠纷。”
屠斌:“兴源洗煤厂征用的土地如果没有村里面参与,是不能够征用到的,兴源洗煤厂征用的清塘村这片土地的所有权是属于清塘村村民委员会的,根据土管法的规定,土地的所有权分为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种形式,在村里面村民只有土地的使用权,土地的所有权是由村民委员会行使,但村民委员会行使所有权是有限制的。如果有个人或者企业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必须要根据要变更的用途土地的面积逐级上报到县、市、省级政府,甚至国务院审批。兴源洗煤厂征用清塘村的这片土地是将农业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所以村里面必须把兴源洗煤厂要征土地进行上报,批复下来之后村里面才能行使土地所有权,兴源洗煤厂才能征用到清塘村的这块地。兴源洗煤厂所征用的清塘村这片土地是属于村集体所有的,李某某是清塘村村主任,对村里面的土地承包情况,耕地与非耕地比较清楚,而且李某某是受乡政府安排来协助征地工作的,所以李某某在兴源洗煤厂征地等相关工作中,不仅代表村民委员会行使相关的土地所有权,有助于在土地征用工程中正确区分土地权属、确认耕地与非耕地的类型等问题,也有助于协调解决在征地过程中农户间的矛盾和纠纷。”
朱明军:“一般来说,洗煤厂要征用土地如果没有村里面参与,是不可能征用到土地的,根据土管法的规定,村里面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土地的所有权是由村委会行使,如果要征用相关土地,必须有村里面的参与,而且如果没有村里面的参与,对于村民土地的界定就很不方便。村里面参与了,还可以方便区分耕地和非耕地,承包地和集体地,帮助做相关农户的思想工作,解决协调征地过程中农户间的矛盾纠纷等。李某某当时是村主任,代表村里面行使土地所有权,他肯定要代表村里面参与征地工作。”
10、李德林、徐从琴的证言证实在兴源洗煤厂征地及发放土地赔偿款过程中得到李某某帮助而送其4.8万元的事实。
李德林:“在兴源洗煤厂征地的过程中,我家鱼塘边(小地名)有一块熟地是1亩多,熟地边上又有一块水草坝大概有1亩多,总共是3亩多,这块地从九几年的时候我就开始管理耕作,集体没有异议,这块地就视为我承包的。当时说这块地兴源洗煤厂是不征用的,但在征地的时候李某某给我说把这块地也量了,算作我自己的,在李某某的帮助下,这块地就顺利地被兴源洗煤厂征用了。而且在量地之前我考虑到这块地堆过钢渣,现在也没法耕种,我给李某某说请他帮忙让兴源洗煤厂把这块地征用了,到时候我会感谢他的。
后来这块3亩多的地在李某某的帮忙下被兴源洗煤厂征用了,当时是按熟地的标准进行赔偿的,总的陪了10万元,在2012年6月的时候,我家得了一笔14万余元的土地赔款,这笔钱是打在我本人的邮政储蓄账户上的,打款没得两天,我就把钱全部取出来了,在取钱后第二天,李某某来我家串门,当时我和我妻子都在家,李某某在我家和我闲聊了一两个小时,在他要走时,我想着他帮忙征用水草坝这个地的事情,我手边正好有钱,就先把感谢费拿给他,于是我叫我妻子徐从琴从我取来的14万元当中拿出5万元给李某某作为他帮忙让兴源洗煤厂征用水草坝3亩多地的感谢费。他收下钱后就走了,后来我妻子给我说,拿给李某某的5万元,有一沓只有8000元,所以实际上拿给李某某4.8万元。”
“因为在兴源洗煤厂丈量土地的时候,对土地性质是耕地还是林地,厂方主要还是听村里面(主要是李某某说了算)的,在我们农户看来,只要自己耕作过的土地,我们都认为是耕地,所以我家的19亩土地就按照耕地进行计算。”
徐从琴:“在兴源洗煤厂征地的过程中,我家鱼塘边(小地名)有一块熟地是1亩多,熟地边上又有一块水草坝大概有1亩多,总共是3亩多。在李某某的帮助下,这块地就顺利地被兴源洗煤厂征用了。而且在量地之前我丈夫和我都考虑到这块地堆过钢渣,现在也没法耕种,我丈夫李德林给李某某说过请他帮忙让兴源洗煤厂将这块地征用了,到时候我家会感谢他的。
2012年6月的时候,李某某来我家串门,当时我丈夫和我都在家,李某某和我丈夫李德林聊了一两个小时,在他要走时,我丈夫就叫我从头天取来的14万元中拿5万元给李某某,作为他帮忙让鑫源洗煤厂征用水草坝3亩地的感谢费。这5万元面值都是百元的,是5沓。5万元中,有一沓在取钱的当天被我拿了2000元用,实际上只有8000元,所以给李某某的是4.8万元。”
11、云新富、徐从群的证言证实在兴源洗煤厂征地及发放土地赔偿款过程中,请李某某帮忙并送其5万元事实。
云新富:“我家同意征地的时候兴源洗煤厂的征地都进行得差不多了,我家就去找到李某某,请他给兴源洗煤厂的人说一下,我家同意征地的事情,给李某某说后没几天,李某某就和兴源洗煤厂的人一起来量我家的地,总共量了两次,总共的征地赔款是50多万元。”
“当时兴源洗煤厂和我家签完合同后支付第一笔赔偿款后,余款一直没有给我们,有一天我在兴村路边打牌,我母亲背着我姐家孩子在那里玩,李某某开车从那里过,因为父亲生病急需用钱,我和我母亲就给李某某说,请他帮忙催一下兴源洗煤厂,把赔偿款尽快支付给我家,我家会感谢他的,李某某说他会尽力帮忙催一下,后来过了没几天,兴源洗煤厂的人就打电话给我,说李某某已经给他们说了,让我去办一张商业银行的卡,之后几天,钱就到账上了,我就和我母亲商量送5万元感谢李某某,在2012年10月初的一天,我请李某某开车带我出去取钱,当时是去人民中路韭菜坪宾馆对面的六盘水市商业银行取的,我取了10万元,之后在回清塘村的路上,到了老水钢医院那里,李某某接了个电话说有事情要办,让我自己回去,我下车的时候就放了5万元在他车上,并给他说感谢他为我家协调,让我家及时得到补偿款,这几万元是给他买烟抽的。李某某手下钱后,我就走了。”
徐从群(云新富之母):“在请李某某帮忙之前,我小儿子云新富去找过兴源洗煤厂的人,希望他们能征用我家土地,但洗煤厂的人没同意,当时想到李某某是我们村的村主任,他又协助乡政府配合兴源洗煤厂的征地工作,想到找他帮忙的话,洗煤厂应该能征用我家土地。在兴源洗煤厂支付第一笔土地赔偿款以后,剩余的赔偿款一直没有支付给我家,我就和我小儿子云新富商量去请李某某帮忙向洗煤厂催要一下尽快支付剩余的土地赔偿款,李某某就说他会尽力帮忙催一下的,过了几天后,我小儿子就给我说剩余的赔偿款打到账上了,钱到账后当天晚上我小儿子就和我商量说,李某某帮我们征地并及时拿到赔偿款,我们拿5万元感谢他,给他买烟抽,当时我也是同意了的。”
12、李华敏、刘江的证言证实在李某某的帮助下,兴源煤矿对李德林、云新富土地征用赔款的相关情况。
李华敏:“云新富家的地开始我们是没有征用的,他家的地是在2012年7、8月的时候,李某某多次给我们厂方说云新富家地很困难,看我们厂方能不能考虑将云新富家的土地也征收了,当时一是因为李某某多次说,二是考虑到云新富家困难,还有就是当时我们想到可能我们规划来堆矸石的地方也小了点,所以在2012年8月的样子就将云新富家的地丈量了,最终征用云新富家的地是19亩多,云新富家的地征用后,因为我们当时建厂办手续,资金用量很大,一时周转不过来,所以就先付给云新富20万元,余下的款我们是打算等资金周转过来后,再支付给云新富的,但就在支付了第一笔款没有多久,李某某就多次给我们说,云新富家很困难,云新富的父亲生病了,而且又欠了许多债,请我们厂方尽力协调资金,把云新富家剩余的土地赔偿款支付给云新富家,因此,在2012下8月下旬,我就安排人将云新富家的土地赔偿款支付了。”
“如果李某某没有提出征用云新富家土地,肯定不会征用。因为我之前就讲过那时候我们洗煤厂资金周转有些困难,同意征用云新富家的土地完全是考虑到李某某是村主任,又是协助政府帮忙我们厂开展征地工作,为了保证以后洗煤厂能顺利开展工作。”
刘江:“当时李德林家有耕地和林地,在我们进行丈量的时候,李德林家有征用部分地属于林地,但经李某某他们村里面和我们洗煤厂同意后,就将李德林这部分地作为耕地进行赔偿,当时我们洗煤厂一是考虑到和李某某他们村里面搞好关系,以便我们洗煤厂的后续工作推动,所以李德林家的那部分土地就按照耕地进行赔偿和计算。李德林家被征用的土地具体是耕地还是林地,李德林没有提供土地承包合同等相关依据,当时农户提出自己被征用的属于耕地还是林地,只要村里面认可,我们也就同意。当时李德林是村主任,他向我们提出按照耕地计算,考虑到我们洗煤厂后续的很多工作,还要请李某某他们村里面帮忙,同时也考虑到搞好我们和农户之间的关系,方便我们开展征地工作,减少矛盾,所以就将李德林家土地按照耕地进行计算。”
“云新富家的土地不在我们兴源洗煤厂征地的计划范围,大约在2012年7月左右,李某某找到我说云新富家的父亲病重,希望我们洗煤厂能把云新富家的土地征用了,李某某给我说了以后,我说我会考虑一下,并向李华敏汇报了这个情况。”
“如果李某某没有向我们提出来,我们是不会征用云新富家的土地的。征用云新富家的土地因为当时李某某是村主任,又是协助乡政府配合我们洗煤厂征地的相关工作,我们洗煤厂在以后的工作生产中肯定是有许多事情要请村里面帮忙协调处理的,答应李某某征用云新富家的土地也便于和李某某他们村里面搞好关系,之前云新富家也来找到过我们厂说征地事情,当时我们厂是没有同意的。”
“如果李某某不是村主任,我们肯定不会征用云新富家土地,如果要答应,云新富来找我们时我们就答应了。之后李某某来找我们时,我们厂的资金周转确实很紧张,这也是为什么云新富家的土地赔偿款是分两次支付的,而且最后一次支付云新富家的土地款都是李某某给李华敏说了以后才想办法支付的。”
13、陈军的证言证实“两违”建筑未被拆除而送李某某2万元的事实。
陈军:“2013年4、5月的时候,具体时间记不清了,乡里面和土管所的人到我们村里面检查两违建筑,当时我和我四叔家合伙修了房子,但是乡里面下来检查的时候又说我们现在修房子的地方是不能修房子的,我和四叔合伙修房子总共花了十几万,我怕乡里面会把我和我四叔家合伙修的房子划为两违建筑,因为我们村里面对于两违建筑是要报到乡里面,乡里是要进行拆除的。所以我就想到找李某某帮忙,我找到李某某说希望他能和乡里沟通一下不要将我们修建的房子划为两违建筑,我会拿2万元钱感谢他的。钱我记得是分两次给的,一次是我去李某某家找他,当时我身上只带1万元钱的现金,我就先拿了1万元给他,并给他说剩下的过几天给他,他收下后说会尽量帮我的忙,过了四、五天,我又去李某某家找他,将剩下的1万元给了李某某,之后我就走了。”
14、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在兴源洗煤厂征地及发放土地赔偿款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李德林、云新富贿赂共计9.8万元的犯罪事实以及李某某对陈军修建两违建筑隐瞒不报,收受陈军2万元的犯罪事实。
“2012年我任清塘村村主任时,我在协助乡政府配合兴源洗煤厂征地的过程中,李德林为了感谢我帮忙将他开垦耕种过的一块水草坝那块地量给他家,并将他家的荒地认定为熟地,在2012年6、7月的一天下午,我去李德林家串门,当时他和他媳妇都在家,在我准备要走的时候,李德林就拿出百元面值的5沓现金给我,并给我说这5万元是感谢我让兴源洗煤厂征用水草坝3亩多地给他家和帮他家把荒地算成熟地的感谢费,于是我收下钱就回家了,回到家里我数了一下,李德林说的是5万元,但实际只有4.8万。”
“云新富为了感谢我让兴源洗煤厂把他家土地量了并及时协调支付赔偿款,大约在2012年10月初的时候,云新富请我开我的越野车送他出去取土地赔偿款,钱是在人民中路韭菜坪宾馆对面的六盘水市商业银行取的,他具体取了多少钱我不清楚,之后在回清塘村的路上,到了老水钢医院那里,我记得我接了个电话,当时好像是有什么事情要办,于是我就让云新富自己打车回去,云新富下车的时候就将当天他取得百元面值的5沓钱共计5万元放在了我的车的副驾驶座位上,并给我说,感谢我为他家协调征地和及时得到补偿款,这5万元我就收下了。”
“2014年4月,我分两次收了清塘村二组村民陈军的现金2万元,第一次是在2014年4月的一天中午,陈军来我家找我,说他和他家亲戚都要修房子,拿2万元请我帮忙,(因为他们修的是两违房)我说两违房乡里和村里都是不允许的,但他说这件事情无论如何要帮他忙,我想了下就答应了,接着,陈军说他只带了1万元,先拿1万元给我,过几天再把剩下的1万元给我,说着陈军就把钱给我,我收下钱后他就走了,第二次是他拿钱给我过后几天,陈军来我家并将剩余的1万元钱给了我,钱的面值都是百元的,以上我收下这2万元后,我没有找人帮忙,也没有向乡里面反映过陈军及他的亲戚家修房子的事情,就这样陈军和他的亲戚家都顺利的修了房子,陈军送给我的2万元也被我花光了。”
以上证据,经开庭举证、质证,互为印证了本院确认的事实,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11.8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对被告人李某某辩解称收受李德林、云新富款项系亲戚间的感谢,不是受贿的意见;经查,李某某时为清塘村主任,其利用职务之便,为李德林、云新富谋取利益而收受好处,无论李德林、云新富与其是否是亲戚关系,均不影响李某某受贿罪的构成,对李某某该辩解不予采信。
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1、李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犯罪主体不适格。经查,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从事行政管理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农村和城市基层组织人员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李某某时任清塘村主任,属于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且在征地工作中,具有协调相关公共事务的职责,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信。2、在帮助林德林、云新富时无收受财物的故意,事后的感谢不应作犯罪处理。经查,李德林、云新富在找李某某帮忙时均提及过感谢的事情,李某某收受贿赂时知晓二人送钱的原因,主观上有犯罪的故意,客观方面为他人谋取了利益并收受财物,已经构成犯罪,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信。3、李某某系自首,应从轻、减轻处罚。经查,水城县纪委在2014年9月10日收到的情况反映中,已经掌握李某某受贿的相关线索,后李某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所针对的事实,不能认定为自首,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采信。
鉴于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交代其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在《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实施前提出对被告人李某某犯受贿罪,判处十年以上十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已经不适用,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一条、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9日起至2016年11月8日止;所处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涉案赃款11.8万元继续追缴,由收缴机关上交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鄢世萍
人民陪审员 吴儒舒
人民陪审员 黄晓萍
二○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谢 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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