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故意毁坏财物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彭某某,身份证号码……,湖南省汨罗市人,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市。因本案于2015年11月24日被刑事拘留,12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贵阳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彭凯元,贵州省辅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观检公诉刑诉(2016)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杨丽娜、张伟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某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7月22日11时许,被告人纠集胡某、湛某(均另案处理)等十余人窜至贵阳市观山湖区丽阳天下A10栋*单元***号房中,将被害人何某某、杨某乙甲等人共计九部手机在地上砸坏。经鉴定,被砸手机总价值为12295元。
被告人彭某某提出“我只是故意毁坏了何某某一部手机,手机鉴定总价值算在我头上,我有意见”的辩解。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没有犯罪故意,未实施犯罪行为,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估价结论书》存在严重瑕疵,不能作为本案定罪证据;被告人砸坏何某某的一部手机的行为只能认定为违法行为,不能认定为犯罪”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22日11时许,被告人彭某某纠集他人到贵阳市观山湖区丽阳天下A10栋*单元***号房中,将被害人何某某、杨某乙甲等人价值11325元的七部手机砸坏。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7月22日10时20分许,我从观山湖区丽阳天下A10栋*单元***号家中厕所出来,然后走到客厅,这时候有人来敲门,我们房间的有一个人去开门,开门之后就进来了十几名男子,我不认识他们,心里比较怕,于是我就往房间里走,这时候就上来两名男子,说他们是派出所的,让我把手机拿出来,我不愿意给,对方就上来抢我的手机,并在抢我的时候动手打了我。在拿到我的手机后,对方就把我们所有的手机在客厅吃饭的位置摔在地上摔坏了,并且还把手机卡取走了,之后我们就找对方理论,并打电话报警。对方听见我们报警后,就试图逃离,这时候我们就去阻拦他们,在阻拦他们的过程中,有一名男子就过来拦住我,并动手打我,之后把我推倒在地上,在倒地的过程中,我的头部撞到了厨房的玻璃门,导致我的左眼皮被划伤。事情的经过大概就是这样。我的两个手机都是我女儿和女婿买给我用的。什么牌子我不清楚。两个都是黑色,其中一个是我女儿2015年6月10左右用700元购买的,另外一个是我女婿用的旧手机送给我的。具体什么时间、什么价值我不是很清楚。
我只是记得我刚从厕所出来,我走到客厅梯子的位置,彭某某和一个身材矮瘦的人就过来收我的手机,我当时一直反抗,后来对方又过来一个身材比较胖的男子也过来抢我的手机,并在这个过程中因为我的反抗,对方三人一直在扭打我,一直从客厅步梯位置扭打到客厅吃饭的地方,不知道具体是谁抢到我的手机。后来我就在客厅吃饭的地方看见彭某某和那个身材比较胖的男子把我的两部手机摔在地上,我就试图去捡,那位胖子就伸手又打了我的左脑一拳,那个身材偏瘦的男子也是一拳打在我头顶上,彭某某一脚踢在左腿大腿内侧,之后彭某某又把我的手机捡起来检查,说我的手机没卡,那位胖子又过去检查,也说我的手机没卡,就把我的手机又摔在地上,前后总共被彭某某和那个胖子摔了三次才把我的手机摔坏。因为我被他们打了,我就想往厨房走,这时候站在厨房门的另外两名男子把我推了回来,之后彭某某、身材矮瘦的那位男子和那个胖子又继续对我拳打脚踢的。然后他们听见我们的人说已经报警了,他们开始准备逃离,我就看见彭某某和那个胖子往阳台跑,后来又折返回来,在对方折返回来的过程中,我怕他们跑掉,我就在客厅梯子位置左手抓住彭某某胸前的衣服,那位胖子就在客厅的梯子处从我背后打了一拳,把我打向客厅吃饭的地方,这时候彭某某也踩了我的左脚脚背,我当时感觉比较痛,彭某某就顺势把我摔向厨房玻璃门位置,并一拳打在我的后背靠右肩膀位置,导致我摔倒头部并撞在厨房的玻璃门,我的左眼因为撞在玻璃门上也被划伤,后来他们就全部离开了。当时在场的另外一个被打的男子叫什么名字我也不知道,我听他们说他是一个医生。
2、被害人杨某乙甲的陈述证实:2015年7月22日10时30分许,我和姐姐以及和她一起租房子的人在碧海花园丽阳天下A区10栋*单元***号房里面聊天,有人敲我们的房门,我的姐姐就去开门,以为是朋友来了,我姐姐将房门打开之后就有十几名陌生男子冲进来,进来大约十二名陌生的男子,他们进房里来,就叫我们所有的人蹬在地上,并要我们把手机拿出来,我们就问你们是做什么的,他们就说自己是公安,我们就要求他们出示证件,这时他们就强行来抢我们的手机,抢到我们的手机后他们就全部将手机砸在地上,将手机砸坏,当时我的包是背在肩上的,就有三名陌生男子来强行抢我的包,把我包里面的两部手机拿出来砸坏了,最后还将我的身份证及护照及港澳通行证抢走了,在这过程中他们就说我们在这边影响他们做连锁,我当时也不知道他们说的是什么连锁,因为我昨天才来贵阳的,我是准备办理签证去泰国玩的,我们当时就说要报警,他们就不让我们报警,并动手将我们的一个朋友眼睛打出血,现在去医院了,他们将我们手机全部砸坏后,还将房子里面的物品都砸坏了,最后他们就全部向小区的各个门跑了,后面警察就来了。我损失了一部金色苹果手机(品牌型号:iphone6plus、2015年5月1日在昆明购买、价值:6800元)无发票,一部白色苹果4S(2013年7月在昆明购买、价值:4000元)无发票。本人身份证及护照港澳通行证。三个陌生男子把我的包从我身上拿走。其中一个男子把我的两部手机从我包里拿出来砸坏了,后来我听陈某某给我讲这个男子叫彭某某。我的手机是这个叫彭某某的男子砸坏,彭某某身高约170厘米,30岁左右,体型偏瘦,头发向一边偏。另一个男子,男,31岁左右,体型偏胖,平头,身高约175厘米;另一位男子,男,26岁左右,体型偏瘦,身高约165厘米。我们大约有十部手机被损坏,我有两部手机被损坏,这些手机都是被这个叫彭某某的男子损坏的。我的两部手机的手机卡没有被取走,因为我的手机是苹果手机,他们不知道怎么把卡取走。
3、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7月22日10时许,我接到我朋友杨某乙的电话,说他身体不舒服让我过去帮他看病,等我到了他那里(观山湖区丽阳天下A10栋*单元***号)给他检查之后,我就离开他的房间到客厅和其他人聊天。没过多久有人来敲门,当时在家的一位女士去开门,开完门之后就冲进来十几个男的,其中一个人就叫我们不要动,并让我们所有人把手机拿出来,因为我的手机是放在客厅茶几上的,他们就把我们所有人的手机拿到客厅吃饭的地方,并将我们的手机全部摔在地上砸坏。我问对方为什么砸我们的手机,对方就告诉我们是我们影响了他们做“连锁”生意,并在房间吵吵闹闹,我们的人就上前和对方理论,并发生了口角,双方还发生了推攘。之后对方就想离开,我们这边的人就试图阻拦他们,我也上前拦住他们,他们中有一名男子就用手打了我的额头和鼻子,然后就有两三名男子把我推倒在地,不知道是谁还打了我后脑勺一拳。之后他们就往屋外冲出去,在他们冲出去之后,我看见和我们朋友杨某乙居住在一起的一位50余岁的女士左边的眉毛位置流血了,于是我就出去追他们,但是没追上,具体经过大概就是这样。我被摔坏的手机是红米NOTE手机,已经全部被他们摔坏,我的手机是2014年8月在金阳数码城购买,购买价值1799元,现价值不详,他们摔坏我们的手机之后还取走了我们的手机卡。我看见的大约有7部手机被他们摔坏了,我只知道有一部苹果6PLUS手机和一部苹果4S手机是一位姓杨的女士的。其他的我就不清楚了。
4、被害人杨某乙的陈述证实:2015年7月22日早上10时20分许,我因为我的肚子疼,就叫谢某某过来给我看病,在他看完之后,他就离开我睡的房间到客厅里去了,大约20分钟之后,一名陌生男子就到我睡的房间,叫我把我的手机拿出来,因为我的手机是放在床边充电,他就拿着我的手机到客厅吃饭的地方把我的手机摔在地上,我们就问对方为什么砸坏我的手机,对方就说我们影响了他们做“连锁”生意,我们就继续追问他们做什么的,在双方发生口角的过程中,我看见他们三四个人打谢某某,于是我就上前拉开对方,对方就把我推开了。之后我们同住的何某某就上前找对方理论,对方至少有三个人又围着她打,打完之后,对方就打开我们住的房门冲出去了。事情的经过大概就是这样。我被砸坏的手机是一部黑色的华为手机,2015年7月2日在观山湖丽阳天下的一个手机店购买的,购买价值699元,其他特征不详。我的手机被他们摔在地上之后导致电池损坏,不能正常开机。我只知道何某某的一部华为手机(和我的同型号)被摔坏了,何某某的女儿(陈某某)一部小米手机和一部苹果手机(具体型号和特征不详)也被摔坏了,另外还有杨某乙甲(谐音)一部苹果手机(具体型号和特征不详)被摔坏了,其他的不清楚。他们手机被对方摔的时候我还在自己的房间躺着,所以我也不清楚被谁摔坏的。
5、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证实:
2015年7月22日10时,我在家里的卧室和我女儿玩耍时听见家里的客厅里有乒乒乓乓的吵闹声,于是我就出来到客厅里去看,当我来到客厅时就看见地上有几个被砸坏的手机,还有一些人正在争吵,于是我就马上把我女儿抱进房里后我就报了110,等报完警后我就又来到了客厅,这时在客厅原本开始争吵的人就开始动手打了起来,于是我就跑到我母亲何某某的面前挡住她,不让人打到她,在保护我母亲的时候我就看见有3至4个人在打我姐夫谢某某,于是我就马上去阻拦打我姐夫的人,但等我上去拉的时候,就有个人用脚把我踢开,随后这些人就把门打开往外面跑了,这时我也跟着去追人,等我跑到楼下时人就跑没影了,等我回头的时候我就发现我母亲用手捂着眼睛也追了出来,之后我就回家抱起我女儿陪我母亲在三中门口上了120的车,随后就碰见了来出警的警车,然后我就去医院了。我们没有看见什么人砸的手机,有两个手机被砸了,其中有一个是我的手机,品牌是:先锋牌手机,购买价值1999元,于2013年在云南购买,无发票.现价值不详,另一个手机是我母亲的,品牌是:华为手机,购买价值是:699元,于2015年6月在贵阳市观山湖区碧水云天购买,无发票,价值不详。
6、被害人艾某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7月22日10时许,我到位于观山湖区丽阳天下A10栋*单元***号的家中拿我的名片准备离开,这时候就有人来敲门,我当时就没考虑太多,也没看到门外具体情况,就把门打开,这时候就突然进来大约15个男子,其中一个男子就直接从我手里面夺过我的手机,然后就叫我们蹲着不要动,把手机拿出来,并自称是派出所的。我们当时有的人就把手机拿给了对方,没有拿的就被他们搜了手机,在搜完手机之后,大约有两三个人就拿着我们的手机到客厅的吃饭的地方把我们的手机全摔在地上,这时候我们就感觉不对,我就跑到阳台上去叫人报警,说有人在家中打人,赶紧报警。之后我就转身回来,看见我们房间里的谢某某就在房屋的门拦着他们,他们中的几个人就拉着谢某某打,其中有一个人还伸手用拳头打了谢某某的脑袋,之后他们就把他按在地上。之后那帮男子就离开了,在对方离开之后我发现我们同住的何某某眼睛被打,满脸是血,然后我们就准备送她去医院检查,之后警察就来了。事情的经过大概就是这样。我被摔坏的手机是苹果5S手机,已经全部被他们摔坏,我的手机是2015年5月在金阳数码城购买,购买价值3500元,现价值不详。我看见大约有八九部手机被摔坏,我只知道我表妹杨某乙甲有一部苹果6PLUS手机和一部苹果4S手机被他们摔坏,其他的我就不清楚了。
6、同案人胡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7月22日上午9点左右,和我们一起做连锁经营的一名叫“彭某某”的男子叫我到中天山水园小区47栋一间房子去开会,我们到了47栋以后里面有十多个人,彭某某说“有一名之前和我们一起做自愿连锁经营的女子,现在在搞一个交两万九千元赚一点五个亿的虚拟经济,她约我过去开会,待会几我们一起到丽阳天下小区A区把那个女的手机卡和她的资料没收了,不让她搞这个东西,警告她一下,让她不敢这么张扬的宣传。”说完以后我们十多个人就一起来到丽阳天下小区A区一栋房的下面,然后彭某某和“湛玉”就先上楼去了,大约过了十多分钟,和我们一起来的一名男子接了一个电话后叫我们一起上去,我们就来到三楼的一间房子里面,到了以后我看到彭某某在抢一名四十多岁的女子手上的资料,我听到我们一起去的人中有人说把他们手机没收了,我的右边靠阳台的那边坐了四个人(有男有女的),我就上去叫其中一个女的手里面拿了一部手机,我就叫她把手机拿过来,她看了一下我以后就将手机放在手上,我就从她手上将手机拿过来,拿过来以后我就把手机给彭某某了,彭某某就将手机往地上砸了,我看到彭某某手里面拿了一些资料,彭某某说“你们要是再破坏连锁,下次就不再这样了”,这时候被彭某某抢资料的那个女的往厕所里面跑,我在房间门口看到一男一女在房间里面,男的手里面抱了一个小孩,我叫他们别出来,我就到客厅了,到了客厅看到地上有七八部被摔坏的手机,我就站到客厅里的台阶一边,对方其中一名女子说要报警,她走到阳台叫楼下的人报警,对方的一名瘦瘦男子说什么事情等110来再说,我们就说那就等110来嘛,你们的证据都在我们手上,对方四十岁多岁的女子就和我们这边的一名男子发生争吵,争吵以后我听到我们这边有人喊打不打,有人答应说打,这时候和对方四十多岁女子争执的这名男子就将这名女子从门口拖到客厅,当时门口还有对方两名女子将门堵住等110来,我们这边有人将门口的两名女子推开,彭某某就跑出了门外,我看到彭某某跑了以后我就跟着跑了,后来的事情我就不知道了。
我们到小区后彭某某和“湛玉”要先上楼去是因为之前在中天山水园彭某某说那个女的约她去开会,她说那个女的是骗人的,到时候到了小区以后叫湛玉和他一起上去,湛玉负责录音,录音以后再叫我们上去。之前彭某某交代过到了那里以后要将对方的手机拿了并将卡卸下来,所以到了以后我听到好像是湛玉说把他们手机没收了,我就下意识的去叫坐在我右手边的一名女子的手机拿过来并交给彭某某。我拿的那部手机是一部白色的智能手机,具体是什么品牌还有其他特征我没有注意看。我给了彭某某一部手机,他砸了,另外我看到彭某某好像砸了两三部,其他的我没有看到是谁砸的。
7、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2015年7月22日许,我跟胡某相约到贵阳市观山湖区丽阳天下小区A区*栋*单元***(何某某家)谈“虚拟经济”一事。因何某某等人邀约我跟胡某加入他们搞“虚拟经济”,我不加入他们,站起来准备走,何某某等人不让我们走,我们双方就发生了肢体冲突。当时何某某的手机放在餐厅的桌子上面,我就把何某某的手机拿过来砸在了地板上。在跟何某某等人谈“虚拟经济”的时候,因我们意见不统一,我就打电话叫湛某叫几个人来帮忙,大约过了十多分钟,湛某就喊了四、五人来找到我们,我们七人一起与何某某等人发生的冲突,只知道我们七人砸了对方的手机,具体谁砸了谁的,当时太乱,没有看清楚。我只知道我砸的那部是何某某的,砸了手机之后,我们就离开了现场。当时何某某等人的手机被我们砸了大约七八部,品牌不详。我只记得当时砸的一部楚黑色的,价值不详。何某某等人要我加入她们搞“虚拟经济”。我跟胡某不愿意加入她们。除了何某某都是第一次见面。只知道他们大约有八、九人的手机被砸。姓名及对方信息我都不知道。没有殴打对方,我跟何某某就是发生推拉、抓扯。我们发生抓扯大约有两三分钟的时间,其他人有无受伤我不太清楚。我只知道在我准备离开时,何某某拉着我的衣服不放手,我就用力把她推开,之后就离开了,何某某有无受伤我也不太清楚。我的手被他们抓伤了,但不严重。
因为之前我接到过何某某打来的电话,当天胡某也接到何某某的电话,我就在电话里跟胡某商量一起去的。我和胡某到何某某住的房屋厕所后商量谁在附近,好让他们过来帮忙,我就说湛某在附近,我于是就打电话给湛某让他过来帮忙,以便我和胡某离开何某某他们所住的房屋。是我先砸的何某某的手机。我和胡某从厕所出来之后就一直坐在餐厅的桌子旁,何某某把她的手机放在餐桌上站在旁边给我和胡某讲“融资”的事情,后来湛某他们进屋之后,我和胡某就准备走,但是何某某他们还是不让我们走,要让我们把“融资”的事情听完。她不让我们走我就觉得特别生气,于是就从餐桌上用我的右手把何某某的手机拿起来使劲摔在地上砸坏了。因为当时我想给点颜色吓唬一下他们,让他们不要太猖狂了。
8、涉案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及通知书证实:送检的华为牌手机(G730,4GB内存)价值594元;先锋手机(P80W,8CB内存)价值325元;红米手机(NOTE,4GB内存)价值594元;苹果手机(6PLUS,16GB内存)价值5032元;苹果手机(4S,8GB内存)价值997元;华为牌手机(G730,4GB内存)价值594元;苹果手机(5S,16GB内存)价值3189元;小米手机(小米3,16GB内存)价值970元。该鉴定意见已告知被告人彭某某及被害人。
9、辨认笔录证实:何某某辨认出在贵阳市观山湖区丽阳天下A10栋*单元***号房故意损坏其手机及殴打其的男子系彭某某;杨某乙甲辨认出在贵阳市观山湖区丽阳天下A10栋*单元***号房故意损坏其手机的男子系彭某某。
10、刑事照片载明:被损坏的手机照片。
11、情况说明证实:公安机关出警后,通知受害人来派出所配合调查,受害人将被损坏手机带到派出所笔录调查并拍照取证;被损毁的小米3手机和联想手机,受害人案发后留下被损毁的手机离开现场,派出所未能与受害人取得联系;涉案的9部手机中除了杨某乙的华为G730手机在被损坏后有机身变形、屏幕触摸不灵的问题,其他8部手机均已损毁不能修复使用。
12、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彭某某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13、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归案情况说明证实:彭某某因涉嫌故意毁坏他人财物被网上追逃,在贵阳火车站进站验票口被抓获。
关于被告人彭某某提出“我只是故意毁坏了何某某一部手机,手机鉴定总价值算在我头上,我有意见”的辩解及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没有犯罪故意,未实施犯罪行为,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砸坏何某某的一部手机的行为只能认定为违法行为,不能认定为犯罪”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有被害的陈述、证人证言及彭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等证据证实彭某某伙同他人故意毁坏何某某等人的七部手机。本案系共同犯罪,本案系彭某某引发、纠集他人并积极参与,在本案中是主要作用,故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彭某某不构成犯罪的辩解、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估价结论书》存在严重瑕疵,不能作为本案定罪证据”的辩护意见,经查,涉案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的鉴定程序合法,故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伙同他人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但指控损坏的九部手机中的小米3手机、联想手机未查明其所有者,故该两部手机不予认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彭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11月24日起至2016年7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惠艳琳
人民陪审员 何忠能
人民陪审员 张建湘
二○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彭甜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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