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诈骗案二审裁定书

文 /
2016-08-30 21:24
原公诉机关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某。2014年3月7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3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南明区看守所。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审理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周某犯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10月30日作出(2015)南刑初字第58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周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经过阅卷及讯问上诉人周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程序违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五)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审的判决、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都是终审的判决、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15)南刑初字第585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蔡春艳

代理审判员  陆 燕

代理审判员  刘 华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蔡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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