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建平贩毒案二审裁定书
原公诉机关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吕某某,出生于贵州省贵阳市,捕前住贵州省贵阳市。2015年8月18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审理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5年12月30日作出(2015)云刑初字第2447号刑事判决,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吕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吕某某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吕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吕某某撤回上诉。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15)云刑初字第244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弋 玮
代理审判员 冯婷婷
代理审判员 戚 雷
二0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汪 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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