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国勇贩毒案二审裁定书

文 /
2016-08-30 21:26
原公诉机关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国勇,出生于贵州省贵阳市,住贵州省贵阳市。2014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2月13日刑满释放。2015年8月24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审理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国勇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5年12月30日作出(2015)云刑初字第2446号刑事判决,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人杨国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二、作案工具黑色三星牌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杨国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国勇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杨国勇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杨国勇撤回上诉。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15)云刑初字第244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戴峥嵘

代理审判员  马 丽

代理审判员  戚 雷

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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