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鑫、杨凡非法拘禁二审裁定书
抗诉机关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王某,男,1994年8月18日出生于贵州省贵阳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贵阳市云岩区圣泉路。2015年5月1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南明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军喜,贵州新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3201310484816。
原审被告人杨某,曾用名杨勇,男,1989年10月27日出生于贵州省息烽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贵州省息烽县流长乡宋家寨村。2015年4月21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南明区看守所。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审理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杨某犯抢劫罪一案,于2015年12月16日作出(2015)南刑初字第1194号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二、被告人杨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某、杨某服判。原公诉机关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判定性错误,以“原审被告人王某、杨某的行为应构成抢劫罪,原判量刑畸轻”为由提出抗诉。本院审理过程中,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撤回抗诉。
本院认为,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15)南刑初字第119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宋庆松
代理审判员 何度海
代理审判员 罗素芬
二Ο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蔡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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