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某自诉张某侵占二审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0 21:28
上诉人(原审自诉人)林某某,出生于贵州省安顺市,住贵阳市。

代理人孙正军,贵州润澜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0910672484

原审被告人张某,男,1972年8月28日出生于贵州省贵阳市,汉族,本科文化,贵州某某律师事务所主任,住贵阳市云岩区某某区某某号。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审理自诉人林某某诉被告人张某犯侵占罪一案,于2015年12月29日作出(2015)云刑自初字第3号刑事裁定书。自诉人林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受理,2016年4月8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上诉人林某某及其代理人孙正军,原审被告人张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林某某及其代理人所提“原审被告人张某侵占林某某财物的事实清楚,应追究原审被告人张某的刑事责任”的上诉理由及其代理意见。经查,上诉人林某某及其代理人均未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原审被告人张某非法侵占其财物,故其上诉理由及代理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自诉人林某某对原审被告人张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维持。上诉人林某某及其代理人所提的上诉理由及代理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弋 玮

代理审判员  冯婷婷

代理审判员  付 凤

二0一六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汪 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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