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佳汛诈骗案一审判决书

文 /
2016-08-30 21:29
公诉机关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佳汛。2014年9月10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经贵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1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王克,贵州再晨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以筑检刑诉[2015]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佳汛犯诈骗罪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昌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佳汛及其辩护人王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被告人谢佳汛经人介绍认识被害人聂某某后,被告人谢佳汛通过用自己的工作关系促成了数次被害人聂某某与他人的生意,并正常归还在此期间向被害人聂某某的借款,取得被害人聂某某的信任。2014年1月16日至4月11日期间,被告人谢佳汛以需要资金作为投标保证金为名骗取被害人聂某某922.5万元,在明知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将上述款项用于赌博,归还之前的欠款及个人消费等事宜。期间,面对被害人的多次催要。被告人谢佳汛隐瞒真相,虚构事实,向被害人出示虚假证明,编造已将资金投向了贵阳市阳光交易中心以及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建筑贵阳分公司的事由,以此继续欺骗被害人。截止2014年5月20日,被告人谢佳汛尚有743.95万元未归还被害人。

庭审中,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证实所指控的事实,认为被告人谢佳汛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建议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人谢佳汛辩称其与被害人聂某某之间系经济纠纷,不构成诈骗罪;即使构成诈骗罪同时还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谢佳汛的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了蹇某某、郭某某、周某某证言等新证据。被告人谢佳汛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谢佳汛与被害人聂某某之间系民间借贷,系民事经济纠纷,不构成诈骗罪。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被告人谢佳汛经人介绍认识被害人聂某某。被害人聂某某向被告人谢佳汛提出希望利用被告人谢佳汛在建筑领域的资源,将其资金对外借出,收取一定的资金占用费,被告人谢佳汛答应帮忙。2013年8月至2014年1月10日期间,被告人谢佳汛以资金周转、投标保证金名义数次向被害人聂某某借款,并如期归还被害人聂某某借款。2013年12月19日,被告人谢佳汛与被害人聂某某商议筹建建筑投资咨询公司,由被告人谢佳汛出资34万元,被害人聂某某出资16万元作为购房保证金,以被告人谢佳汛名义购买茅台国际商务中心写字楼,后因资金和股权分配问题,公司一直未筹建起来。

被告人谢佳汛在取得被害人聂某某的信任后,2014年1月16日至4月14日期间,被告人谢佳汛以需要资金作为投标保证金、资金周转等为名向被害人聂某某借款922.5万元。被告人谢佳汛将其中240万元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将637万元用于网络赌博和前往澳门赌博,其余款项用于个人消费。期间,被害人聂某某多次催被告人谢佳汛还款,被告人谢佳汛为隐瞒真相,虚构事实,向被害人出示虚假证明,编造已将资金投向了贵阳市阳光交易中心、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建筑贵阳分公司作为投标保证金的事由,继续欺骗被害人。自2014年3月7日至2014年5月20日期间,被告人谢佳汛陆续归还被害人聂某某人民币184.5万元。截止2014年5月20日,被告人谢佳汛尚有738万元未归还被害人聂某某。

另查明,2014年5月30日,被告人谢佳汛名下的位于延安中路92号4栋2单元7层1号面积为158平方米的住房以84万余元的价格出让给其堂姐孙某;2014年7月17日,被告人谢佳汛及其父亲名下的位于观山湖区中天会展城A7组团A7-1至A7-6栋4单元11层3号面积为92平方米的住房以34万余元的价格出让给杨某某。

2014年9月9日14时许,被告人谢佳汛打电话至贵阳市公安局称其要自首。同日17时许,被告人谢佳汛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被告人谢佳汛供述了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下列证据:

(一)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被害人聂某某报案称被告人谢佳汛诈骗其743.35万元,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事实。

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谢佳汛作案时已成年,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事实。

3、调取证据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谢佳汛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被告人谢佳汛名下的云岩区延安中路92号4栋2单元7层1号房产于2014年5月30日卖给孙某84万余元,被告人谢佳汛及其父亲谢黔邮名下的观山湖区长岭北路中天会展城A7组团A7-1至A7-6栋4单元11层3号房产于2014年7月17日卖给杨某某34万元;被告人谢佳汛银行账户转账及余额情况。

4、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谢佳汛到案情况;贵阳市阳光交易中心现更名为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该中心无“王”姓主任;及案件补侦情况等事实。

5、营业执照、资金走账情况、银行交易清单,证实被害人聂某某以其自己的银行账户及其经营实体银行账户付款给被告人谢佳汛的事实。

6、银行账户流水清单,证实李敦耀的银行账户进账情况的事实。

7、借条,证实被告人谢佳汛向王某某、刘某某借款共计25万元的事实。

8、茅台国际商务中心写字楼申请书、收据、银行回单、委托书、情况说明等,证实被告人谢佳汛与被害人聂某某之间关于共同出资购买茅台国际商务中心写字楼的事实;谢佳汛委托聂某某办理写字楼退款事宜的事实。

9、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流水清单,证实被告人谢佳汛与赵某某、万某某等人之间的经济来往。

10、情况说明,证实黔东南公司贵阳分公司就聂某某与谢佳汛之间的经济纠纷所作声明:公司与聂某某、谢佳汛之间的不存在任何经济来往,相关证明书中使用的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建筑工程总公司的印章是伪造的。

11、出入境查询清单,证实被告人谢佳汛于2014年1月28日至2014年8月21日期间多次出入港澳地区。

12、谢佳汛诈骗金额明细,证实聂某某与谢佳汛之间银行付款的明细统计情况。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张某甲乙证言,证实其系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建筑工程总公司贵阳分公司经营部经理,与被告人谢佳汛系朋友关系。2014年3月以来,被告人谢佳汛找其帮忙欺骗谢佳汛的阿姨聂某某的事实。具体情况是,2014年3月20日,谢佳汛自己私刻“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建筑工程总公司”印章放在其办公室。第二天谢佳汛带着聂某某到其办公室,其帮助谢佳汛说有600万元资金作为其公司承接的国家质检中心贵州检验基地室内装修工程,谢佳汛亲自出具了委托支付函,内容为保证金退还在十个工作日内由其公司直接退到聂某某的账户上。写好后盖上谢佳汛事前准备好的假印章,装入信封交给聂某某。他们走后,其将假印章扔了。后来6月份时候,聂某某到公司找其问保证金退款事宜,由于无法帮助谢佳汛隐瞒事实,就告诉了聂某某事情的经过。公司的老总梁平、副总张某甲都知道这个情况。在2014年11月2日下午7时左右,谢佳汛打电话给其,让其在公安机关调查时说委托支付函上的印章不是谢佳汛盖的,不知道印章的事情。

2、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其与谢佳汛系同事关系,其在神舟科技园工程项目部时与韩某某认识,其与谢佳汛、韩某某闲聊时,说过其有一个工程资金有些紧张,其愿意向社会融资,但需要合伙人同意,后来并没有向谢佳汛、韩某某进行融资。

3、证人韩某某证言,证实其与谢佳汛为同事关系,2013年9月份被调至贵阳神舟科技园项目部工作,工地老板王某某从来没有说过要借钱给科技园工地及其他工地的工人发工资。王某某在与其闲聊时讲过有个过程资金不够,自己愿意去做。给工人发工资的事情是没有的。其从来没有向谢佳汛借钱,只是与谢佳汛闲聊过王某某的事情,其从来没有讲过找谢佳汛借钱去做王某某的那个工程。

4、证人张某甲证言,证实其系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建筑工程总公司贵阳分公司经营部主任,其不知道张某甲乙与被告人谢佳汛系朋友关系,是聂某某到单位找其反映谢佳汛将钱用在公司作为投标保证金使用,其找张某甲乙询问才知道虚假委托支付函的事情,公司的印章由财务部人员管理,要使用时需要梁平总经理和其同意才可以使用。

5、证人郭某某证言,证实其与谢佳汛系朋友关系,证实其在澳门黄山手下做“月改现”的投资。黄山在澳门承包赌厅。“月改现”是赌厅为客人先垫付赌资而获得返点的投资。在2014年1月底时,其李姓朋友说有个朋友要来澳门,让其安排。1月28日晚上,谢佳汛到澳门后打电话给其,其在永利帮谢佳汛开了两间房,和谢佳汛一起的还有一男一女。其带谢佳汛在澳门赌博三次。当天晚上谢佳汛在永利大卫皇殿玩“21点”和“百家乐”,谢佳汛赢了24万元港币。第二次是2014年2月8、9日,其带谢佳汛到澳门黄山开设的新葡京金鳞会,谢佳汛玩“百家乐”,在新葡京也是赢了一点钱,具体是多少不知道。第三次是2014年2月10、11日,是在澳门黄山的美高梅金鳞会,在包房内赌博需要300万元港币的筹码,其帮助谢佳汛买了300万港币的筹码,谢佳汛输完了,又拿了40万港币的筹码。黄山在澳门是承包赌厅的,做赌博。谢佳汛在澳门期间,让其给国内一个带“红”字的女的汇过60万港币。

6、证人周某某证言,证实其与谢佳汛与2014年2月份左右到澳门游玩,至于谢佳汛是否去赌博不清楚。

7、证人万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3月左右,谢佳汛在澳门找其借过150万元到赌厅赌博,并用两处房产进行了抵押。在借钱几天后谢佳汛就还了。在2014年2月的时候,谢佳汛借其银行卡用,当时有人打款100万元到其卡内,后来兑换成120万港币交给谢佳汛了。至于他拿去干什么,不清楚。

8、证人姚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6月5日,谢佳汛打电话说他在做一个工程,急需一笔保证金,找其借43万元。其告诉谢佳汛只有1、2万元。谢佳汛就让帮忙借10万元,承诺给利息。后来去找其姐姚昌艳那里,筹足了10万元给谢佳汛。后来,找谢佳汛还钱,谢佳汛一直说资金紧张没有还钱。后来在9月份的时候打借条给我。

9、证人赵某某证言,证实其与谢佳汛合作过两次。在2012年5月,与谢佳汛在镇远县合作过开电玩城,谢佳汛投资了50万元,其投资30万元,经营了3个月后就倒闭了。第二次是在2013年3月左右,与谢佳汛在岑巩县合作思州国际城房开项目,谢佳汛投资了50万元,其投资200万元,到2013年底时,谢佳汛陆续要回了投资款。谢佳汛共五次向其借款。第一次是2014年2月7日,谢佳汛打电话说他在投资建筑工程项目,需要100万元。就借给谢佳汛100万元,谢佳汛答应在一个月内归还。第二次是2014年3月5日,谢佳汛说聂某某需要100万元作为银行调头使用,当时谢佳汛本来就差其100万元,就问谢佳汛好久归还。谢佳汛告知其等到聂某某把银行调头做好了后,一起归还其200万元。就这样又借给谢佳汛100万元。第三次是在2014年3月21日,谢佳汛以同样的方式向其借款400万元,其只借给谢佳汛120万元。第四次是2014年4月18日,借款给谢佳汛20万元。第五次是2014年6月份,谢佳汛打电话说在凯里投资一个项目需要6万元。于是又借给他6万元。谢佳汛总共向其借款346万元。其一直催促谢佳汛还款,谢佳汛只还款过90万元。

10、证人刘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3月8日,谢佳汛电话告知,谢佳汛工地上需要一笔资金周转,要用一个星期左右,利息按资金3分计算。其问过他周围朋友,利息都还可以。当天就将10万元打给谢佳汛了。过了一个星期后,其说最近手头紧张,工程正在招投标,钱都压在投保保证金上,问10万元是否可以用的时间长一点,利息按季度支付给其。后来谢佳汛在3月26日转了1700元利息。2014年6月份的时候,找谢佳汛要钱,其一直以各种借口搪塞。在7月1日时,谢佳汛通过银行转款9000元,说是三个月的利息。后来在2014年9月2日谢佳汛给打了一张借条。

11、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其与谢佳汛是同事关系,谢佳汛在省建七公司上班。2014年8月3日,谢佳汛给其打电话,说要借款20万元用于工程投标保证金,并答应支付百分之三的资金占用费,按季度计算。当时谢佳汛问可以借给他多少,其说最多20万元,后来其与家人商量同意借给他15万元。第二天打给谢佳汛指定的账户15万元。后来谢佳汛打了借条,至今都没还钱给我们。

(三)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聂某某陈述,证实2013年6月认识谢佳汛后,谢佳汛介绍了两笔业务,都顺利,其对谢佳汛很信任。2013年9月5日,谢佳汛向其借款200万元,款项汇至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建筑工程总公司,谢佳汛借款作为保证金使用,并于10月25日全部还清。2013年11月又向其借款99.2万元,也是用于保证金。谢佳汛后来也是当月还款,并支付了一定的利息,其对谢佳汛信任。后来从2013年11月26日至2014年4月14日,先后以保证金名义向其共借款962.5万元,其中陆续归还了219万余元,还有743万余元没有归还。还有谢佳汛在茅台国际商务中心订购写字楼的出资款50万元(谢佳汛34万元,聂某某16万元)。在催款的过程中,谢佳汛说因为政府原因导致开标时间推后,退还保证金的时间也推后。并用贵阳市阳光交易中心王姓主任的聊天记录截图来让其消除戒心,后来3月份谢佳汛又带其到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建筑工程总公司一名叫张某甲乙的经理。张经理说谢佳汛的款项作为保证金投到两个工程。其中一个是国家质检中心贵阳检验基地室内装修工程保证金600万元,另一个是毕节的项目。谢佳汛写了一份委托支付函给我,并盖上了该公司的印章,装入信封给我。内容大概是只要保证金退回后在十个工作日内汇到其银行账户上。5月中旬一天,谢佳汛约其见面解释说其借给谢佳汛的钱用到澳门赌场投资上,赌场合作方跑了。5月底到谢佳汛家里找他,谢佳汛当着其父亲的面说款项并没有用于交投标保证金,而是搞电玩城亏了100多万元,网上赌球输了700多万元,后来到澳门赌钱又输了900多万元。其用自己及贵阳筑力物质有限公司的账户向谢佳汛汇款。

谢佳汛借款都是以投标保证金名义借的,并且在与谢佳汛的短信和微信里都能证明谢佳汛是以投标保证金方式借的,作为他这样一个年轻人,如果不是以投标保证金的方式,其是不会借钱给谢佳汛的。当时谢佳汛一直都以投标保证金开标延期骗我,并且其希望借给他的钱早点回来,就陆续打款给他。

(四)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谢佳汛供述和辩解,其借用了聂某某890万元,无法偿还,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12年5月通过其姑爹骆礼刚介绍认识了聂某某,她知道其工作单位及情况,就陆续找其介绍钢材生意。直到8月的时候,聂某某再次找到其说手里有些闲钱,希望能帮她投资,如果有朋友要借钱,并且利息合适都可以借。月底时,其去黔东南州建筑有限公司找到张某甲乙,问张某甲乙他们公司是否需要投标保证金,张某甲乙说需要几十万元。这时其向聂某某借了几十万元,用于资金周转,并说好利息为3.5%。月底,聂某某用筑力物资公司的账户往黔东南州建筑公司账户转款100万元,钱到账后,黔东南州建筑公司就转了50万元左右,其将这50万元用于资金周转。2013年9月中旬,黔东南州建筑公司就将50万元的投标保证金打到其工商银行账户,几天后其将自己用于周转的50万元和黔东南州建筑公司打回的50万元,加上利息3.5万元总共103.5万元还给聂某某。9月底,其朋友向闵向其借款,其找到聂某某说需要资金,利息约定在3.5%。聂某某打款后,又加了0.5%利息,借给其朋友。10月中旬,其朋友通过银行账户将借款和利息打至其银行账户,其按时连本带息都归还了聂某某。2014年1月份,聂某某找到其讲有一笔闲钱,问其是否需要,其当时回答并没有什么投资需要。后来贵州建工七公司上班的韩某某说在金阳有个工地需要用钱给农民工发工资,其找到聂某某借钱,原因是金阳一个工地老板借钱给农民工发工资。聂某某给其筹集了590万元,借款期限一个月,利息22万元,聂某某先将利息扣了,分批用他的银行卡在6天内转给其568万元。其找韩某某,问他什么时候需要资金,韩某某告知其等等,其找韩某某,但是韩某某说金阳工地的老板不靠谱,不能将钱借给他。此时,聂某某已经将利息扣除,其打电话告知聂某某这些情况,问她是否需要568万元。聂某某告诉暂时不需要,让其将钱想办法借出去。之后,其从568万元中拿了240万元去还债务,其中185万元偿还给湖南的赵某某,30万元还给都司路中天广场开投资公司的彬哥了,剩下的用于归还信用卡了;剩下的钱准备用在贵安新区的工地上,但是最后没有谈成。大概在2014年1月22日左右,其在网上的互博网申请了一个百家乐的账号,并用剩下了的328万元赌博“百家乐”,输了209万后就没有在进行赌博了。2014年2月27日,其以要在澳门投资生意的名义向聂某某借款330万元,聂某某扣除利息21万元分两次打款309万元打至其银行账户。之后将赌百家乐剩下的100余万元和309万元投资到澳门一个叫黄山集团公司。3月20日左右,聂某某邀约其在贵阳市诺富特酒店谈还钱问题,其告知聂某某有600万元放在黔东南州建筑公司作投标保证金,由于投标延期,保证金暂时回不来。其找黔东南州建筑公司的张某甲乙帮忙,让张某甲乙帮其出具一个有600万元投标保证金在该公司的证明。同时,又向自己的亲朋借款140万元,通过网银转给聂某某。3月底,其与聂某某到张某甲乙办公室,其写了一份有600万元投标保证金在黔东南州建筑公司的证明。后来,聂某某继续要其还款,其拿在金源集团的房子加上聂某某的房子还有聂某某的保时捷卡宴在黄金路一家抵押公司贷了300万元,这个钱没有过其账户。4月20日左右,聂某某又找其还钱。其在亲戚和父母那里借了82万元通过工商银行转给聂某某。5月份时候,知道其投资在澳门的黄山集团出事了,钱收不回来。其及时将投资失败的事情告知聂某某,其又找朋友借款20万元还给聂某某。其觉得编造600万元在黔东南州建筑公司的事情瞒不住了,就约聂某某到中天凯越酒店,将编造的有600万元投标保证金的事情告知了聂某某。其在澳门黄山集团投资了410万元,但没有任何凭证,郭某某得了其70万元。这410万元都是通过黄山旗下的公司金鳞会的员工李敦耀刷的卡。

其供述及辩解:第一次到澳门是在2014年1月底,有郭某某安排食宿,然后去永利酒店的赌场,由于只有两三万现金,就在赌厅换了筹码,当天还赢了两万元左右港币。然后就动心了想赌大一点,于是就给郭某某讲,郭某某就带其到永利酒店后面的典当行一条街,换了三十万元的人民币,拿了四十万的港币。这次大概赢了二十万元港币。之后又去类似典当行用刷卡的方式换取港币去赌,输多赢少,最后一共输了400多万元。其名下的两处房产在2014年5、6月份卖出,金源国际的房子卖给了其四姨李德琴,卖了80万元;延安中路的房子卖给了其表姐孙某,卖了100万元左右。第一次向聂某某借钱568万元是以资金周转名义;第二次借款309万元是以投资澳门黄山工程。其知道自己在做工程上可以找到钱来偿还她。其没有给聂某某说过其有一笔资金在阳光交易中心王主任那里。

(五)检查、勘验提取、辨认笔录

1、辨认笔录,证实经张某甲乙经过辨认,辨认出12号照片的人系对聂某某事实诈骗的犯罪嫌疑人谢佳汛。

2、电子数据提取笔录及内容,公安机关通过网监部门从聂某某手机内提取其与被告人谢佳汛之间的短信聊天记录。

(六)鉴定意见

公筑鉴文字(2014)066号、069号鉴定意见,证实检材中的黔东南州建筑公司印章与样本非同一印章所盖;检材与样本系同一人谢佳汛所写。

以上证据经过庭审举证、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对于被告人谢佳汛及其辩护人所提“被告人谢佳汛与被害人聂某某之间系民间借贷,系经济纠纷”的辩解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在2013年8月至2014年1月10日期间,被告人谢佳汛以资金周转或者交纳工程保证金名义向被害人聂某某借款,均按期归还了借款,并支付一定的资金占用费,取得被害人聂某某的信任。被告人谢佳汛在无实际归还能力的情况下,于2014年1月16日至2014年4月14日期间,虚构要交工程保证金、资金周转、投资款等名义向被害人聂某某借款共计922.5万元,之后,将借款用于归还个人债务、赌博及个人消费。在被害人聂某某多次催款过程中,虽然被告人谢佳汛累计归还被害人184.5万元,但被告人谢佳汛虚构事实,隐瞒借款真实去向,继续欺骗被害人聂某某,以达到非法将被害人聂某某款项占为己有的目的。客观上被告人谢佳汛将其名下个人所有或者共有的房产在案发前已出售且过户给他人,已无实际偿还能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2001]8号)第(三)条第1项“根据司法实践,对于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规定,被告人谢佳汛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以工程保证金、资金周转或者投资项目名义向被害人聂某某借款,数额特别巨大,将借款用于归还个人债务、赌博挥霍,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处罚。故被告人谢佳汛及其辩护人所提该辩解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被告人谢佳汛所提“具有自首情节”的辩解理由,经查:2014年9月9日14时许,被告人谢佳汛打电话至贵阳市公安局自首,同日17时许,被告人谢佳汛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被告人谢佳汛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虽被司法机关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成立问题的批复》“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之规定,被告人谢佳汛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故被告人谢佳汛所提辩解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佳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聂某某人民币738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佳汛犯诈骗罪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人谢佳汛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2001]8号)第(三)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成立问题的批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谢佳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1日起至2024年10月3日止);

二、赃款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聂某某俱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其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祥虎

代理审判员  杨 坤

代理审判员  何度海

二0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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