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胡光要减刑裁定书
罪犯胡光要,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6日作出(2013)黔盘刑初字第27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胡光要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33694元。刑期从2012年10月18日至2017年4月17日止,于2013年6月17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贵州省太平监狱于2016年6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贵州省太平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获评一次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综合记功,建议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胡光要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5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4月获得综合记功。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太平监狱呈报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
本院认为,罪犯胡光要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因其未按判决履行民事赔偿,故应在减刑幅度上限范围内予以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胡光要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减刑后刑期应执行至2016年10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钱 辉
审判员 杨 波
审判员 王 明 芹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徐芳(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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