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罗世伟减刑裁定书
罪犯罗世伟,贵州省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2日作出(2013)普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罗世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从2013年2月26日至2025年2月25日止,于2013年8月5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贵州省太平监狱于2016年6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贵州省太平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获评两次改造积极分子,建议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罗世伟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按照判决履行财产刑,于2015年2月、2016年4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太平监狱呈报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缴款收据。
本院认为,罪犯罗世伟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该犯已履行财产刑,但系累犯,罪行严重,故综合其从宽从严情节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罗世伟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减刑后刑期应执行至2024年3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钱 辉
审判员 杨 波
审判员 王 明 芹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徐芳(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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