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周家洪假释裁定书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9日作出(2010)黔钟刑初字第40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家洪犯受贿罪、贪污罪,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涉案受贿赃款人民币117468元、贪污赃款人民币60000由收缴单位依法上缴国库。刑期从2010年10月13日起至2019年8月23日止。于2010年11月29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6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减刑后的刑期执行至2018年2月23日。执行机关贵州省太平监狱于2016年6月6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贵州省太平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获评三次改造积极分子,没有再犯罪危险,建议予以假释。
经审理查明,罪犯周家洪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4年3月、2015年3月、2016年3月三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太平监狱呈报对该犯假释的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出监综合评估表、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评估报告、罪犯假释审核表。
本院认为,罪犯周家洪执行刑期已过二分之一,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周家洪予以假释。
(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8年2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 波
人民陪审员 陈 兰
人民陪审员 陆 定 珍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徐芳(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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