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陈明坤减刑裁定书

文 /
2016-08-30 21:32
罪犯陈明坤,贵州省安龙县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7日作出(2012)安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明坤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其同案上诉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31日作出(2012)兴刑终字第180号刑事判决,改判其有期徒刑十一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追缴其非法所得人民币4000元返还被害人。刑期从2011年4月18日起至2023年1月17日止。于2013年1月16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贵州省太平监狱于2016年6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贵州省太平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获评两次改造积极分子,建议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明坤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4年12月、2016年2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太平监狱呈报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

本院认为,罪犯陈明坤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由于其未按判决履行财产刑和退赃,故应在减刑幅度上限范围内少减二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明坤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减刑后刑期应执行至2021年7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钱 辉  

审判员  杨 波  

审判员  王 明 芹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徐芳(代)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