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雅丽、黄烽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文 /
2016-08-30 21:34
公诉机关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雅丽,绰号小丽,出生于四川省合江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合江县,现住四川省合江县。2013年4月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5年9月18日又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赤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执行逮捕。现押遵义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黄烽,绰号疯子,卷卷疯,出生于四川省合江县,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合江县,现住四川省合江县。2015年9月19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赤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执行逮捕。现押赤水市看守所。

辩护人窦小燕,四川万盛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赤水市人民检察院以赤检公诉刑诉(2016)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雅丽、黄烽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赤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勇、书记员郭成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雅丽、黄烽及辩护人窦小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赤水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1、2014年10月份的一天中午,吸毒人员徐某某与被告人黄烽联系购买毒品,由被告人赵雅丽在四川省合江县九支镇安溪幼儿园黄烽租住房将黄烽放在住房床头柜上的毒品甲基苯丙胺贩卖1颗甲基苯丙胺片剂(重约0.09克)和一包毒品甲基苯丙胺晶体(重约0.2克)卖给吸毒人员徐某某,事后吸毒人员徐某某向被告人黄烽支付毒资人民币150.00元。

2、2014年10月份的一天中午11时许(具体时间不详),吸毒人员徐某某与被告人黄烽联系购买毒品,由被告人赵雅丽在合江县九支镇安溪幼儿园巷道处贩卖1颗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重约0.09克)和一包毒品甲基苯丙胺晶体(重约0.3克)给吸毒人员徐某某,事后吸毒人员徐某某向被告人黄烽支付毒资人民币200.00元。

3、2015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黄烽在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城一个叫“二妹”的手里购买了10颗甲基苯丙胺片剂和1克甲基苯丙胺晶体后,当日回到合江县九支安溪幼儿园附近租住房屋,以40元1颗甲基苯丙胺片剂、200元1克甲基苯丙胺晶体的价格全部贩卖给被告人赵雅丽,非法获赃款人民币600.00元。

4、2015年2月15日下午3点左右,被告人赵雅丽与吸毒人员徐某某电话联系后,被告人赵雅丽坐出租车将毒品甲基苯丙胺送到贵州省赤水市旅游客车站售票大厅门口,贩卖1颗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重约0.09克)和一包毒品甲基苯丙胺晶体(重约0.2克)给吸毒人员徐某某,非法获赃款人民币150.00元。

5、2015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赵雅丽与吸毒人员徐某某电话联系后,被告人赵雅丽坐出租车到贵州省赤水市五星路老汉斯巷道处,贩卖1颗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重约0.09克)和一包毒品甲基苯丙胺晶体(重约0.3克)给吸毒人员徐某某,非法获赃款人民币200.00元。

6、2015年9月16日15时许,被告人黄烽在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城一个叫“二妹”的手里购买了8颗甲基苯丙胺片剂和4克甲基苯丙胺晶体后,于当日23时许到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九支镇指导站被告人赵雅丽租住房屋,被告人黄烽将6颗(重约0.54克)甲基苯丙胺片剂和3克甲基苯丙胺晶体以总价800.00元的价格贩卖给被告人赵雅丽,以抵消所欠被告人赵雅丽的800.00元债务。

7、2015年9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赵雅丽与吸毒人员徐某某电话联系后,被告人赵雅丽在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九支镇指导站租住房屋楼下贩卖一包毒品甲基苯丙胺晶体(重0.52克)给吸毒人员徐某某,非法获赃款人民币300.00元,随后被赤水市公安局民警抓获,从吸毒人员徐某某处查获甲基苯丙胺晶体嫌疑物一包,从被告人赵雅丽处查获毒资人民币300.00元。随即在被告人赵雅丽位于四川省合江县九支镇指导站四楼租住屋房间内查获甲基苯丙胺嫌疑物8包。

2015年9月20日,被告人黄烽在四川省合江县九支镇被赤水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2015年9月18日,经赤水市公安局禁毒大队称量,吸毒人员徐某某所交来的2015年9月17日从被告人赵雅丽处购买的毒品甲基苯丙胺晶体嫌疑物1包,共重0.52克;从被告人赵雅丽在合江县九支镇指导站四楼租住屋房间内查获甲基苯丙胺嫌疑物8包,共重1.87克。

2015年9月28日,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被告人赵雅丽处扣押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嫌疑物和吸毒人员徐某某交到赤水市公安局禁毒大队从被告人赵雅丽处购买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嫌疑物中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据此认定被告人赵雅丽、黄烽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并随案移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搜查笔录,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赤水市公安局禁毒大队称量记录,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结论书,尿液检测报告,勘验笔录,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主要证据材料,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向本院提起公诉,请本院依法审判。

被告人赵雅丽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贩卖毒品罪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亦表示认罪。

被告人黄烽提出:我没有贩卖毒品,我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记不清楚了,不构成贩卖毒品罪。

被告人黄烽的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不属实,被告人黄烽不构成贩卖毒品罪。

经审理查明:1、2014年10月份的一天中午,吸毒人员徐某某与被告人黄烽电话联系购买150元的毒品,后被告人赵雅丽在四川省合江县九支镇安溪幼儿园黄烽租住房将1颗甲基苯丙胺片剂和一包甲基苯丙胺晶体贩卖给吸毒人员徐某某,事后吸毒人员徐某某向被告人黄烽支付毒资人民币150.00元。

2、2014年10月份的一天中午11时许,吸毒人员徐某某与被告人黄烽电话联系购买150元的毒品,后被告人赵雅丽在合江县九支镇安溪幼儿园巷道处贩卖1颗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和一包甲基苯丙胺晶体给吸毒人员徐某某,事后吸毒人员徐某某向被告人黄烽支付毒资人民币150.00元。

3、2015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黄烽在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城一个叫“二妹”的手里购买了10颗甲基苯丙胺片剂和1克甲基苯丙胺晶体后,当日回到合江县九支安溪幼儿园附近租住房屋,以40元1颗甲基苯丙胺片剂、200元1克甲基苯丙胺晶体的价格全部贩卖给被告人赵雅丽,非法获赃款人民币600.00元。

4、2015年2月15日下午3点左右,被告人赵雅丽与吸毒人员徐某某电话联系后,在贵州省赤水市旅游客车站售票大厅门口,被告人赵雅丽贩卖1颗甲基苯丙胺片剂和一包甲基苯丙胺晶体给吸毒人员徐某某,非法获赃款人民币150.00元。

5、2015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赵雅丽与吸毒人员徐某某电话联系后,在贵州省赤水市五星路老汉斯巷道处,被告人赵雅丽贩卖1颗甲基苯丙胺片剂和一包甲基苯丙胺晶体给吸毒人员徐某某,非法获赃款人民币200.00元。

6、2015年9月16日15时许,被告人黄烽为了贩卖毒品,以800元人民币在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城一个叫“二妹”的手里购买了8颗甲基苯丙胺片剂和4克甲基苯丙胺晶体后,于当日23时许到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九支镇指导站被告人赵雅丽租住房屋,二人共同吸食了2颗甲基苯丙胺片剂和一小部分甲基苯丙胺晶体。剩余毒品分成小包装好准备贩卖。

2015年9月17日21时许,吸毒人员徐某某与被告人赵雅丽电话联系后,被告人赵雅丽在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九支镇指导站租住房屋楼下贩卖一包毒品甲基苯丙胺晶体(重0.52克)给吸毒人员徐某某,非法获赃款人民币300.00元,随后被赤水市公安局民警抓获。从吸毒人员徐某某处查获甲基苯丙胺晶体嫌疑物一包,从被告人赵雅丽处查获毒资人民币300.00元(样款)予以扣押,同时扣押了被告人赵雅丽人民币545.00元,手机一部,塑料桶一个(未随案移送)。随即在被告人赵雅丽位于四川省合江县九支镇指导站四楼租住屋房间内查获甲基苯丙胺嫌疑物8包。

2015年9月18日,被告人黄烽在四川省合江县九支镇被赤水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2015年9月18日,经赤水市公安局禁毒大队称量,吸毒人员徐某某所交来的2015年9月17日从被告人赵雅丽处购买的毒品甲基苯丙胺晶体嫌疑物1包,共重0.52克;从被告人赵雅丽在合江县九支镇指导站四楼租住屋房间内查获甲基苯丙胺嫌疑物8包,共重1.87克。

2015年9月28日,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被告人赵雅丽处扣押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嫌疑物和吸毒人员徐某某交到赤水市公安局禁毒大队从被告人赵雅丽处购买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嫌疑物中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另查明:被告人赵雅丽于2013年4月1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被告人赵雅丽系怀孕妇女对其暂予监外执行,刑期从2013年4月19日至2016年4月18日。2015年9月18日又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赤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执行逮捕。被告人赵雅丽尚有余刑七个月零一天 (即214天)。

以上查明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下列证据印证,并对证据来源、证明的主要问题进行了说明。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被告人赵雅丽贩卖毒品案于2015年9月17日立案侦查,被告人黄烽贩卖毒品案于2015年9月19日立案侦查。

2、拘留证、逮捕证:证实被告人赵雅丽于2015年9月18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赤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执行逮捕。被告人黄烽于2015年9月19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赤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执行逮捕。

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赵雅丽出生于1988年2月3日,被告人黄烽出生于1983年9月1日,作案时均系已满18周岁的成年人。

4、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赵雅丽供述:2014年10月份月初的时候,我从四川省合江县合江榕山家里到四川省合江县九支镇安溪幼儿园黄烽住处帮黄烽贩卖毒品,他给我150元一天的工资,卖家由他自己联系。他和卖家联系好后就把毒品给我安排我和买家进行交易。2014年10月的一天,一个叫徐某乙的女子打电话给黄烽要东西,当时黄烽把他自己的电话互转到我18*********手机上,徐某乙在电话说要买150元的毒品套餐(一颗籽籽和一包油),我就喊徐某乙到安溪幼儿园后打电话给我。后来在安溪幼儿园路口,我拿了150元的毒品套餐给徐某乙。从那以后,徐某乙就经常找我拿毒品。过了一个星期,当时我还是住在黄烽家里,徐某乙打电话给我要150元的毒品,在黄烽住房楼下,我拿了150元的毒品给徐某乙。这两次徐某乙都没有拿钱给我,她说是和黄烽说了先差到钱。2014年10月到11月期间,我都是在帮黄烽贩卖毒品,他每天给我150元,毒品来源和卖家都是黄烽联系,我只管帮他送毒品套餐。2015年2月的一天,徐某乙打电话给我,叫我送150元的毒品到其上班的地方,我在赤水市旅游车站门口拿了一颗籽籽(重约0.09克)和一包冰给徐某乙,她拿了150元给我。2015年5月的一天晚上,徐某乙打电话给我要200元的毒品,我在赤水市老汉斯公路边,拿了一颗籽籽(重约0.09克)和一包150元的冰(重约0.3克)给徐某乙,她拿了200元给我。徐某乙的电话是15*********。2015年9月17日晚21时许,徐某乙与我电话联系后,在我家楼下,我贩卖了30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晶体给她。随后就被公安机关抓获。

我自己贩卖给徐某乙的毒品是从黄烽处购买的。2015年2月的一天,黄烽对我讲他没有多余的钱请我帮他贩卖毒品了,说将毒品贩卖给我让我自己贩卖给别人找钱。当天,他就在我租的出租房内以600元的价格卖了10颗甲基苯丙胺片剂和1克甲基苯丙胺晶体给我。2015年9月16日中午,黄烽对我说要找几百元钱去合江买点毒品甲基苯丙胺来卖,晚12时许,黄烽来到我租住房,说他从他母亲处拿了800元在合江买了8颗甲基苯丙胺片剂和重约4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晶体,我和他拿了2颗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和约0.2克甲基苯丙胺晶体一起吃了,剩余的6颗甲基苯丙胺片剂和重约3.8克毒品甲基苯丙胺晶体黄烽将其分成若干个小袋子装好。第二天中午我就将剩余的6颗甲基苯丙胺片剂拿来卖了,一共卖了500元钱,剩下的甲基苯丙胺晶体被公安机关查获。

(2)被告人黄烽在公安机关供述:2014年八、九月份的时候认识了赵雅丽,并约她到九支来耍,她到后就住在我租的房子里(九支安溪幼儿园附近),后来徐某某来我家里购买毒品,我没有在家,赵雅丽就把我放在家里卧室电脑桌抽柜里的麻麻拿了150元的东西给她,我回家后,赵雅丽对讲的,并将150元钱给了我。后来徐某某打电话给我要毒品,我就叫她打赵雅丽的电话。2015得2月的一天,我卖了600元的毒品给赵雅丽,是10颗麻麻和1克油。2015年9月16日,我在合江县城一个叫“二妹”的手里买了800元的毒品,8颗麻麻和4克油卡,我吸食了2颗麻麻和一些油,剩余毒品我全部拿给了赵雅丽,以抵消所欠赵雅丽的800.00元债务。

5、证人证言

(1)证人徐某某证实:2014年10月的一天,我打电话给黄烽要150元的毒品套餐(一颗麻麻和一包油),黄烽叫我直接到四川省九支镇安溪幼儿园旁他所租的房间去拿,有人在那里等我,我到黄烽的租住屋内看见一名女子,那名名叫小丽的女子给了我150元的毒品套餐,我给了她150元。2014年10月的一天中午11时许,我打电话给小丽说,我和黄烽说好了的,等我下班后到你那儿拿200元的毒品套餐,不拿现钱,小丽说她要问一下黄烽再回我电话。后来小丽回我电话喊我下班后去拿,中午12时许我到安溪幼儿园巷道处,小丽拿了一个毒品套餐给我(一颗麻麻和一包油)。我和小丽认识后,我就经常在她手里购买毒品。2015年2月中旬的一天,我叫小丽送150元的毒品套餐(一颗麻麻和一包油)到赤水市旅游车站门口,后来,小丽将毒品套餐(一颗麻麻和一包油)带到赤水市旅游车站,在客车站我们进行了交易。2015年5月的一天晚上,我打电话叫小丽送200元的毒品套餐(一颗麻麻和一包油)到赤水市五星路老汉斯,后来我们在赤水市五星路老汉斯进行了毒品交易。2015年9月17日24时许,我打电话联系小丽购买300元的毒品套餐,但小丽讲只有油,没有麻麻了,我就说要300元的油,小丽就喊我到其租住的房屋楼下拿毒品,我到交易地点后,我们完成了毒品交易就被公安民警抓获了。小丽的本名叫赵雅丽,我们都是通过电话联系购买毒品的,小丽的电话号码是18*********。

6、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照片:证实被告人赵雅丽被公安民警抓获后,公安机关扣押了被告人赵雅丽人民币845.5元(其中300元系公安机关提供的样款)、白色手机一部,塑料桶一个,毒品疑似物8包。扣押了徐某某毒品嫌疑物1包。

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证实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赵雅丽后对抓获现场勘验的情况。

8、毒品称量笔录:证实被告人赵雅丽被公安机关抓获后,扣押的8包毒品嫌疑物共重1.87克,扣押的徐某某的毒品嫌疑物重0.52克。

9、(遵)公(司)检(毒)字(2015)623号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报告:证实从被告人赵雅丽处扣押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嫌疑物和吸毒人员徐某某所交的从被告人赵雅丽处购买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嫌疑物中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10、辨认笔录、照片:由证人徐某某通过照片指认出被告人赵雅丽。由被告人赵雅丽通过照片指认出徐某某。由被告人黄烽通过照片指认出被告人徐某某。由被告人黄烽通过照片指认出被告人赵雅丽。由被告人赵雅丽指认出毒品交易地点。由被告人黄烽指认出毒品交易地点。

11、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赵雅丽于2015年9月1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黄烽于2015年9月1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12、通话记录清单:证实赵雅丽分别与徐某某、黄烽相互通话的情况。

13、刑事判决书、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执行通知书:证实被告人赵雅丽于2013年4月1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被告人赵雅丽系怀孕妇女对其暂予监外执行,刑期从2013年4月19日至2016年4月18日。

14、尿液检测报告,证实被告人赵雅丽、黄烽,吸毒人员徐某某的尿液检测均为阳性。

15、审讯视频光盘:证实公安机关对被告人赵雅丽、黄烽审讯的情节。

上列证据,被告人赵雅丽,被告人黄烽及辩护人除提出以上辩解辩护意见外,其他不持异议。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系侦查机关合法收集,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客观性、关联性,能相互印证,证明本案审理查明的事实,本院均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雅丽、黄烽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以“以贩养吸”为目的,单独和合伙多次向她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均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共同犯罪中不宜区分主从犯,应按各自所起的作用定罪处罚。被告人赵雅丽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暂予监外执行,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犯新罪,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告人赵雅丽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雅丽、黄烽犯贩卖毒品罪和认定被告人赵雅丽是累犯,经庭审质证,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但认定赵雅丽是累犯,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黄烽提出:没有贩卖毒品,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记不清楚,不构成贩卖毒品罪的辩解意见和被告人黄烽的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不属实,被告人黄烽不构成贩卖毒品罪的辩解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本院为了维护社会秩序稳定,保护公民的身心健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雅丽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尚有余刑七个月零一天未执行。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8日起至2019年6月17日止)

二、被告人黄烽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9日起至2019年3月18日止)

三、公安机关扣押的被告人赵雅丽的赃款人民币545.00元,手机一部,塑料桶一个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继梅

人民陪审员  范中玉

人民陪审员  龚德芳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黄 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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